热门规范
损坏及水污染 坡口机 切割刀(90°双刃刀 5 接口形式及法兰连接方式已明确 3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制作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法兰制作的允许偏差(mm) 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文件齐全 丝织带 5.1.4 板材 外套角钢法兰连接是指用槽形铝型材与风管端部粘接 切割机 洁净型 压弯机 操作现场不应使用明火 角磨机等 “H” b为风管内边长尺寸 切割机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配件制作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材料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管式电热器 打胶枪 地面不应有泛潮或积水 台钻 258 PVC连接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5mm 排风1.5h的风管 应将风管粘接处清洁干净 一般规定 压尺 防止其覆面层破损 单刃刀 5.1.1 50045 4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板材的技术参数及适用范围 搬运风管时 浸泡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需达到节能保温要求的空调系统的矩形风管 用于制作安装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5.1.2 钢卷尺 表5.1.4 复合风管所用的胶粘剂应是板材厂商认定的专用胶粘剂 胶粘剂干燥固化后再移动 且不应直接在阳光下曝晒 5.1 木工锯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连接形式及适用范倒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聚氨酯铝箔和酚醛铝箔复合风管制作机具包括量具 5 加工机具准备齐全 工作台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的制作方式应根据风管连接形式确定 需达到节能保温要求的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矩形风管 玻璃纤维复合风管制作机具包括量具 防雨措施 一般规定 装卸 无机玻璃钢风管材料应符合《玻镁风管》JC/T 台钻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法兰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复合风管板材应妥善保存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配件制作 无有害气体挥发 50222 应配备灭火器材 材料进场检验合格 叠放或安装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制作人员应戴口罩 目前 δ为风管板材厚度 低温节能型 扳手 3 砂轮机 耐火型 风管粘接后 1 切割机 画规等 左45°单刃刀 覆面层不应划伤 5.1.8 排风2.0h的风管 2 玻璃纤维复合风管和玻镁复合风管的运输 2 对挤焊机等 排烟型 1 应集中处理 风管堆放场地应有防尘 满足制作要求 表5.1.2 13520的规定 3 “C”插条)将型材插接 风管在制作过程中及制作完成后应采取防护措施 台钻 钢丝锯 锯床 用于制作安装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硬聚氯乙烯风管制作机具包括量具 用于制作安装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制作场地应通风 用于制作洁净空调系统风管 胶粘剂的性能满足制作要求 用于制作火灾时需持续送 工具刀 5 表5.1.6 4 5.1.2 应戴手套 铝合金连接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 用于制作火灾时需持续送 手电钻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材料应符合《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右45°单刃刀和垂直切断刀) 5 节能型 5.1.7 141等标准的规定 手电钻 双刃刀 用于制作室内消防防排烟风管 4454或《硬质聚氯乙烯挤出板材》GB/T 压尺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制作过程中 并与风管材质相匹配 圆盘锯 用胶粘剂将切口粘接 电动折弯机 鸡尾锯 再用插条(“I” 4 b为矩形风管长边尺寸 各类胎模 板材不应变形 压尺 加工方案已批准 5.1.1 存放应采取防潮措施 不同类型玻镁复合风管板材的适用场合 量具包括角尺 电焊机等 普通型 45°粘接是指风管两端加工成45°切口 现场风管制作环境应满足作业条件 64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连接形式及适用范围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在使用胶粘剂或密封胶带前 3 5.1.3 8624等 再用铆钉将风管与角钢法兰铆接 橡胶锤 风管粘接胶料宜采用环保阻燃型胶粘剂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制作的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切口内外表面分别用密封胶和铝箔胶带密封 玻镁复合风管制作机具包括量具 5.1.4 风管及配件的制作尺寸 钢板尺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胶粘剂应妥善存放 工作台 避免风管划伤 硬聚氯乙烯板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硬质聚氯乙烯层压板材》GB/T 注意防火 压瘪 电热焊枪 50016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防火型 手用电动曲线锯 故要求风管制作场地内应采用机械排风 割板机 角钢法兰用于风管连接 注 可能产生粉尘及挥发物 电热烘箱 2 2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配件制作前应具备下列施工条件 与风管系统功能相匹配 手电钻等 5.1.3 并应采用机械通风 1 没有保温要求的矩形通风管道 1 空气压缩机 注 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 密封枪 失效的胶粘剂及废胶粘剂容器不应随意抛弃或燃烧 应轻拿轻放 壁纸刀 打胶枪 5.1.6 插接连接是指用槽形铝型材或PVC型材的连接件与风管端部粘接 工作台 板材下料使用刀具时 木工刨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板材的技术参数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