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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 此次局部修订继续保持这一原则 9度0.40g 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 89规范主要藉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 理论分析也发现 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 18306-2015附录B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 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 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 3.2.3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其取值根据设计近 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 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区划图》 3.2.1 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 分别同7度和8度 其震害要比中 同样烈度的地震 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 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 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 抗震设计时 一致 参数 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设计近 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 远震用两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 对同样场地条件 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 18306-2001附录B的 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15行政区划简册 本规范 3.2.2 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3.2.4 89规范规定 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 本规范 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术语名称 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GB 按震源机制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18306-2015附录A 处在大震级 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 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基础上略作调整 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 7度0.10g )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 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 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 作为一种简化 取值 8度0.20g 简称特征周期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 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 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 地震影响 2010年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g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除另有具体规定外 18306-2001 GB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3.2 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 远两种地震影响 定义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 GB 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 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 地震影响 3.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 在 后者可能遭遇近 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 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