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5 青海省 河南省 附录A 江苏省 北京市 A.0.10 湖南省 山西省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A.0.5 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截止2015年9月12日)》编制 河北省 A.0.18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 设计地震 附录A A.0.2 A.0.27 四川省 A.0.29 辽宁省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18306-2015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 A.0.23 A.0.26 应根据工程场址的地理坐标查询《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A.0.8 A.0.1 A.0.7 A.0.3 A.0.4 贵州省 重庆市 湖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A.0.12 A.0.31 A.0.16 A.0.25 上海市 本附录仅给出了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本附录系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A.0.17 A.0.11 黑龙江省 18306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浙江省 当在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时 A.0.24 A.0.14 注 的对应关系 A.0.19 A.0.22 陕西省 西藏自治区 A.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A.0.13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A.0.30 江西省 天津市 g为重力加速度 内蒙古自治区 A.0.32 18306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以确定工程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海南省 并根据下述原则确定工程场址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云南省 和GB 福建省 分组与GB 的对应关系 广东省 A.0.20 吉林省 抗震设防烈度 安徽省 甘肃省 A.0.21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A.0.28 山东省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