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种类繁多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应根据设防烈度 建筑使用功能 电缆 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其计算模型应符合相关设备标准的要求 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对于支承条件复杂的机电设备 锚固件的部位 2 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 并参照美国UBC规范的规定 4 13.4.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通信系统 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3.4.3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 3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 13.4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13.4.1 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 要进行抗震计算 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建筑结构中 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 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 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 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 计算自振周期时 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管道 13.4.7 13.4.5 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给出了可不作抗震设防要求的一些小型设备和小直径的管道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 本规范仅规定对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要求 参照美国UBC97规范 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要求自重超过1.8kN(400磅)或自振周期大于0.1s时 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 13.4.6 应采取加强措施 房屋高度 2 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一般采用单质点模型 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