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墙较少 仍按2001规范的规定依据其抗剪强度区别对待 4 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7.1 考虑到砌体墙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墙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按规定的措施加强后 对非黏土烧结砖和蒸压砖 还需注意 7.1.9 明确补充规定了7度(0.15g)和8度(0.30g)的高度和层数限值 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 为保证房屋纵向的抗震能力 底层的层高也比2001规范有所减少 其总层数应比横墙较少时再减少一层 约束砌体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 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 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对砌块房屋则参照多层砖房给出 一级采用 有时还因为楼梯踏步削弱楼梯间的墙体 7.1.7 该类砖已有产品国标 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 当砖墙厚度为240mm时 2 1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当房屋层数很少时 三层砖房在不同烈度区的震害 总高度也有所降低 7.1.1 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6 1 1 避免采用混凝土墙与砌体墙混合承重的体系 6度的普通砖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适当降低 “宜”表示 在于防止因这些部位的失效 根据横墙较少砖砌体房屋的试设计结果 较大错层等不规则的划分 横墙较少的房屋 本次修订 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 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 注 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 7度时 相邻的砖房 7.1.2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 限制了其高宽比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底层采用砌体抗震墙的情况 立面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砖房在地震时震害明显加重 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 是对本规范第3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 3 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 除按2008年局部修订外 一般情况下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明确为“整体性好的基础” 国外在地震区对砖结构房屋的高度限制较严 结构的整体性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外 注 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以适应教学楼等需要层高3.9m的使用要求 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计算要求外 震害调查表明 本条系根据地震区的宏观调查资料分析规定的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 需要注意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 其抗震要求原则上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震害加重 7.1.7 二级采用 质量截然不同 二层房屋 房屋总高度限值按表中数据的有效数字控制 纵墙较易受弯曲破坏而导致倒塌 多层砖房的抗震能力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 蒸压砖砌体 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虽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中的数据增加不多于1.0m 其余情况 考虑到设置防震缝所耗的投资较多 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被各个击破 尤其是楼梯间顶层 取消了相关内容 注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对于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的嵌固条件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楼盖对传递水平地震力所需的刚度要求 还与房屋的总高度有直接的联系 并将“内框架砖房”限制于多排柱内框架 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 其震害与平面规则的同类房屋相比 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 不限定具体的基础形式 并增加混凝土类砖 避免局部破坏严重 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2 且均不应小于1.0 地震中 外墙尽端指 还应再减少一层 1 混凝土普通砖) 1 在7度和8度地区 在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允许适当放宽 2 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屋盖”改为“木屋盖” 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 7度时不应大于2.0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对建筑结构体系的规则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海城和唐山地震中 本次修订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按低矮墙或开竖缝设计 注 可使各墙垛受力基本相同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 一般多只是局部的 并明确上部砌体侧向刚度应计入构造柱影响的要求 考虑到原规定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在实际工程中一般也不需要这么大 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 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说明 7 7.1.4 7.1.3 其中 大致指大房间平面长宽比不大于2.5 总高度应减少3m 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 4 是十分敏感且深受关注的规定 7.1.6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因此 不作为抗震墙的砌体墙 比四 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尽端 一般规定 2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但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 7.1.3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局部尺寸要求的情况下 7度时不应大于2.5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横墙最大间距 本次修订 对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五层时部分纵墙承载力不满足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根据试设计结果 跨度较大的房屋 明确本章的规定 本次修订 8度(0.3g)五层时纵横墙承载力均不能满足要求 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 一些平面较复杂的一 限制其层数和高度是主要的抗震措施 表7.1.2中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最小砌体墙厚系指上部砌体房屋部分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 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并无明显的差别 1 2 由于层高的限值 9度时不宜大于50% 有关的构造要求见本章第7.5节 本次修订 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 3 因横向支承较少 不少国家在7度及以上地震区不允许采用无筋砖结构 施工时后砌 多层砌块房屋的总高度限制 表7.1.2的注2表明 本条规定同一轴线(直线或弧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有关烟道 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 外纵墙体开洞率不应过大 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2 且明确应采用约束砌体加强 历来均沿用78规范的规定 规定仅6 3)各部分结构刚度 3 8度(0.2g)六层时纵墙承载力大多不能满足 2008局部修订时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层高不应超过3.9m 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仍然在本规范的附录F中予以规定 而且楼盖须具有传递地震力给横墙的水平刚度 7.1.5 对设置防震缝的要求比78规范有所放宽 砖和砂浆强度等级 还可比60%适当放宽 6 倒塌的百分比亦高得多 不应超过3.6m 三层的破坏严重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 偏于安全 5 7.1.2 抗震等级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支层相当 多层砌体房屋的横向地震力主要由横墙承担 原则上也可用于单层非空旷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 不设防震缝造成的房屋破坏 3 本条在2008局部修订中作了修改 2 屋盖 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多层砌体房屋一般可以不做整体弯曲验算 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底部抗震墙的基础 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局部尺寸不足时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是指设置了构造柱的房屋高度 则意味着可比表中数据增加0.4m 三 四 横墙间距同样应满足本条规定 7度时允许总层数和总高度不降低 可参见本规范第7.3.14 7.1.9 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最大抗震横墙间距不超过表7.1.5中数值的1.4倍及18m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可适当放宽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本章的适用范围由黏土砖砌体改为各类砖砌体 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 6 以及设计要求 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 面积 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 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 6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 蒸压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 8度时不应大于2.0 预制挑檐板移入第13章 7.1.8 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8 墙体的立面开洞率亦应进行控制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 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4 实际上其增加量只能少于0.4m 总层数和总高度不变的适用范围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 将“木楼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 6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 1)宜均匀对称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考虑到黏土砖被限用 7 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 蒸压砖 砌体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 若砌体房屋考虑整体弯曲进行验算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注 故本次修订 7.5.5条等 可采用70mm~100mm 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8度应分别按三 砌体抗震墙应对称布置 1 7.5.4 层高不应超过4.5m 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基础上作下列变动 宜按55%左右控制 相应的不规则界限比混凝土结构有所加严 纵横墙均匀对称布置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 7.1.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 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 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五层的比二 或对尽端开间采取专门的加强措施 在房屋宽度的中部(约1/3宽度范围)应有内纵墙 墙面洞口的 1 沿平面内宜对齐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明确砌体结构的楼板外轮廓 包括与同一直线或弧线上墙段平行错位净距离不超过2倍墙厚的墙段上的窗间墙(此时错位处两墙段之间连接墙的厚度不应小于外墙厚度) 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6 部分震害调查和足尺模型试验 主要是依据计算分析 并参照多层砖房确定的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 对于多层砖房 避免薄弱部位的破坏 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 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房屋的底部 构造上有所区别 并根据本规范第3.5.3条两个主轴方向振动特性不宜相差过大的要求 6 除依赖于横墙间距 相应的构造柱需要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层 同时 不仅横墙需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4 多孔砖(包括烧结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所以89规范以来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 3 五层的震害轻得多 2 扩大到丙类建筑 超过三层就不满足要求 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 对于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的底框房屋 但不应采用约束多孔砖砌体 避免或减少扭转效应 可按本章普通砖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6m时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 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1 7.1.6 7.1.1 开大洞 且多道内纵墙开洞后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纵向长度的60% 应按填充墙处理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 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规定多层砌体的纵横向墙体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仅允许用于6度设防时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 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 8度时不应大于1.5 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4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 实际上 墙体有一层半楼层的高度 二 但考虑到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高度较低 但属于本规范第5.2.4条规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围时 二 2001规范删去了混凝土中型砌块和粉煤灰中型砌块的规定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 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 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 补充了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定义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窗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设计的适用范围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也允许采用配筋小砌块墙体 7度时 5 为此 应按两层计算 4 与大量的地震宏观调查结果不符 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7.1.2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6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 2)房屋有错层 地震中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包括非黏土烧结砖 8 且不宜采用木楼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尺寸不足的小墙段的最小值限制 对于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承重房屋的抗震设计 此时 6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6 一般规定 考虑到“内框架砖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较低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 鉴于基本不采用木楼盖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5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目前的方法即使在7度时 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 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而造成整栋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 纵墙承重的房屋 8度应分别按三 随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7.1 故减小(2~3)m 要优先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5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89规范删去了“底部内框架砖房”的结构形式 仍与2001规范相同 此时 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7.1.5 比2001规范有所调整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 屋盖 将2001规范“基本对齐”明确为“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 2 7度(0.1g和0.15g)纵横墙计算承载力基本满足 且均不应小于1.0 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前苏联等国对配筋和无筋砖结构的高度和层数作了相应的限制 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 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