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 可按本章普通砖 多层砖房的抗震能力 6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 7.1.6 7.1.8 在于防止因这些部位的失效 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 仍然在本规范的附录F中予以规定 底层的层高也比2001规范有所减少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 6 三 其余情况 有时还因为楼梯踏步削弱楼梯间的墙体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 本章的适用范围由黏土砖砌体改为各类砖砌体 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7.1.2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但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 取消了相关内容 1 3 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7.1.3 局部尺寸不足时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 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5 与大量的地震宏观调查结果不符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 7.1 随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2)房屋有错层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 蒸压砖 该类砖已有产品国标 3)各部分结构刚度 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 1 2 一级采用 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基础上作下列变动 3 蒸压砖砌体 目前的方法即使在7度时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补充了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定义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尺寸不足的小墙段的最小值限制 但考虑到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高度较低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是指设置了构造柱的房屋高度 故减小(2~3)m 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是十分敏感且深受关注的规定 7度时不应大于2.5 5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 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 1 故本次修订 表7.1.2的注2表明 注 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并无明显的差别 对于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的嵌固条件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 注 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 此时 其震害与平面规则的同类房屋相比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开大洞 不少国家在7度及以上地震区不允许采用无筋砖结构 并增加混凝土类砖 5 9度时不宜大于50% 8度应分别按三 超过三层就不满足要求 6 7度时 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 大致指大房间平面长宽比不大于2.5 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 其中 8 7.5.4 7度时不应大于2.0 还应再减少一层 多层砌块房屋的总高度限制 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 偏于安全 注 1)宜均匀对称 原则上也可用于单层非空旷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 4 三层的破坏严重 对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7.1.9 2 6 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纵墙承重的房屋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 并将“内框架砖房”限制于多排柱内框架 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 且均不应小于1.0 4 4 此时 且均不应小于1.0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 8度(0.3g)五层时纵横墙承载力均不能满足要求 7 屋盖 扩大到丙类建筑 不应超过3.6m 立面 避免或减少扭转效应 四 7.1.3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 4 砖和砂浆强度等级 1 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 本次修订 7 在7度和8度地区 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 明确补充规定了7度(0.15g)和8度(0.30g)的高度和层数限值 限制其层数和高度是主要的抗震措施 沿平面内宜对齐 8度(0.2g)六层时纵墙承载力大多不能满足 7.1.4 屋盖”改为“木屋盖” 可使各墙垛受力基本相同 对非黏土烧结砖和蒸压砖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 7.1.7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 还需注意 7度(0.1g和0.15g)纵横墙计算承载力基本满足 要优先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89规范删去了“底部内框架砖房”的结构形式 纵横墙均匀对称布置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 且多道内纵墙开洞后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纵向长度的60% 6 6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仍与2001规范相同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 6度的普通砖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适当降低 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应符合下列要求 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可参见本规范第7.3.14 底层采用砌体抗震墙的情况 2 面积 需要注意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规定多层砌体的纵横向墙体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二 所以89规范以来 倒塌的百分比亦高得多 7.1.2 墙体有一层半楼层的高度 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 实际上 外墙尽端指 考虑到黏土砖被限用 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其抗震要求原则上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但属于本规范第5.2.4条规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围时 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尽端 部分震害调查和足尺模型试验 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 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相邻的砖房 为保证房屋纵向的抗震能力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不作为抗震墙的砌体墙 注 6 相应的构造柱需要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层 尤其是楼梯间顶层 五层时部分纵墙承载力不满足 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 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不限定具体的基础形式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7.1.6 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按规定的措施加强后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包括非黏土烧结砖 而造成整栋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 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本条规定同一轴线(直线或弧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横墙最大间距 房屋总高度限值按表中数据的有效数字控制 本次修订 底部抗震墙的基础 将2001规范“基本对齐”明确为“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砖房在地震时震害明显加重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应按填充墙处理 混凝土普通砖) 实际上其增加量只能少于0.4m 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7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局部尺寸要求的情况下 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总层数和总高度不变的适用范围 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 国外在地震区对砖结构房屋的高度限制较严 层高不应超过3.9m 7.1.2 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6 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 7.1.9 规定仅6 震害加重 一般情况下 避免采用混凝土墙与砌体墙混合承重的体系 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海城和唐山地震中 比2001规范有所调整 是对本规范第3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 房屋的底部 避免局部破坏严重 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说明 7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 有关烟道 墙体的立面开洞率亦应进行控制 包括与同一直线或弧线上墙段平行错位净距离不超过2倍墙厚的墙段上的窗间墙(此时错位处两墙段之间连接墙的厚度不应小于外墙厚度) 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结构的整体性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外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 除按2008年局部修订外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比四 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 7.1.1 对于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承重房屋的抗震设计 虽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中的数据增加不多于1.0m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 可适当放宽 宜按55%左右控制 以适应教学楼等需要层高3.9m的使用要求 4 蒸压 对砌块房屋则参照多层砖房给出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 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明确砌体结构的楼板外轮廓 7.5.5条等 跨度较大的房屋 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 在房屋宽度的中部(约1/3宽度范围)应有内纵墙 7.1 3 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并参照多层砖房确定的 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五层的比二 2 对于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的底框房屋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6m时 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震害调查表明 根据试设计结果 质量截然不同 五层的震害轻得多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 并明确上部砌体侧向刚度应计入构造柱影响的要求 3 且不宜采用木楼 同时 仍按2001规范的规定依据其抗剪强度区别对待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 若砌体房屋考虑整体弯曲进行验算 “宜”表示 7.1.7 2008局部修订时 7.1.5 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6 而且楼盖须具有传递地震力给横墙的水平刚度 并根据本规范第3.5.3条两个主轴方向振动特性不宜相差过大的要求 最大抗震横墙间距不超过表7.1.5中数值的1.4倍及18m 纵墙较易受弯曲破坏而导致倒塌 层高不应超过4.5m 本条在2008局部修订中作了修改 7.1.4 根据横墙较少砖砌体房屋的试设计结果 明确为“整体性好的基础” 当砖墙厚度为240mm时 构造上有所区别 考虑到设置防震缝所耗的投资较多 或对尽端开间采取专门的加强措施 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在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允许适当放宽 一般规定 地震中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限制了其高宽比 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 横墙较少 且明确应采用约束砌体加强 地震中 以及设计要求 则意味着可比表中数据增加0.4m 7度时允许总层数和总高度不降低 仅允许用于6度设防时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 注 鉴于基本不采用木楼盖 还可比60%适当放宽 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 外纵墙体开洞率不应过大 为此 对建筑结构体系的规则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也允许采用配筋小砌块墙体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 相应的不规则界限比混凝土结构有所加严 砌体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1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 抗震等级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支层相当 一些平面较复杂的一 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 本条系根据地震区的宏观调查资料分析规定的 1 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 二级采用 砌体抗震墙应对称布置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历来均沿用78规范的规定 1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 1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 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对于多层砖房 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7.1.5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 预制挑檐板移入第13章 施工时后砌 2 不设防震缝造成的房屋破坏 考虑到砌体墙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墙 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 当房屋层数很少时 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除依赖于横墙间距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按低矮墙或开竖缝设计 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对设置防震缝的要求比78规范有所放宽 较大错层等不规则的划分 总高度也有所降低 注 7.1.8 8度应分别按三 表7.1.2中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最小砌体墙厚系指上部砌体房屋部分 约束砌体 3 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 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本次修订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但不应采用约束多孔砖砌体 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其总层数应比横墙较少时再减少一层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窗 将“木楼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不应大于2.0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设计的适用范围 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主要是依据计算分析 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被各个击破 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计算要求外 8度时不应大于1.5 还与房屋的总高度有直接的联系 2001规范删去了混凝土中型砌块和粉煤灰中型砌块的规定 总高度应减少3m 墙面洞口的 2 由于层高的限值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 7度时 三层砖房在不同烈度区的震害 应按两层计算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 本次修订 屋盖 二 前苏联等国对配筋和无筋砖结构的高度和层数作了相应的限制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 7.1.1 6 一般多只是局部的 因横向支承较少 横墙间距同样应满足本条规定 多层砌体房屋的横向地震力主要由横墙承担 考虑到原规定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在实际工程中一般也不需要这么大 因此 有关的构造要求见本章第7.5节 一般规定 2 不仅横墙需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考虑到“内框架砖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较低 3 明确本章的规定 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楼盖对传递水平地震力所需的刚度要求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 4 避免薄弱部位的破坏 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横墙较少的房屋 多层砌体房屋一般可以不做整体弯曲验算 多孔砖(包括烧结 本次修订 5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二层房屋 可采用70mm~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