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 本次修订 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3 纵墙承重的房屋 且多道内纵墙开洞后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纵向长度的60% 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 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表7.1.2的注2表明 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但不应采用约束多孔砖砌体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 注 明确砌体结构的楼板外轮廓 可按本章普通砖 考虑到黏土砖被限用 本章的适用范围由黏土砖砌体改为各类砖砌体 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实际上 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 对于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的嵌固条件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 7.5.4 除按2008年局部修订外 纵墙较易受弯曲破坏而导致倒塌 7 层高不应超过3.9m 部分震害调查和足尺模型试验 取消了相关内容 前苏联等国对配筋和无筋砖结构的高度和层数作了相应的限制 7.1.3 4 相应的不规则界限比混凝土结构有所加严 面积 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7.1.2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尺寸不足的小墙段的最小值限制 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当房屋层数很少时 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 对砌块房屋则参照多层砖房给出 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 3 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注 7.1.4 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 本次修订 实际上其增加量只能少于0.4m 或对尽端开间采取专门的加强措施 大致指大房间平面长宽比不大于2.5 不仅横墙需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 8度时不应大于1.5 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虽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中的数据增加不多于1.0m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楼盖对传递水平地震力所需的刚度要求 考虑到设置防震缝所耗的投资较多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 注 偏于安全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 二层房屋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砖和砂浆强度等级 并将“内框架砖房”限制于多排柱内框架 屋盖 五层的比二 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 约束砌体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 但属于本规范第5.2.4条规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围时 结构的整体性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外 8度(0.3g)五层时纵横墙承载力均不能满足要求 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1 屋盖”改为“木屋盖” 底层采用砌体抗震墙的情况 纵横墙均匀对称布置 7.1.6 7.1.5 跨度较大的房屋 海城和唐山地震中 因此 墙体有一层半楼层的高度 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本条规定同一轴线(直线或弧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宜按55%左右控制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设计的适用范围 6 7度时允许总层数和总高度不降低 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 不应超过3.6m 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 2 1)宜均匀对称 9度时不宜大于50%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2 6 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但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 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所以89规范以来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8度应分别按三 6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四 对于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承重房屋的抗震设计 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尽端 7度时不应大于2.5 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7.5.5条等 墙面洞口的 此时 故减小(2~3)m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砖房在地震时震害明显加重 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 是对本规范第3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 并参照多层砖房确定的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蒸压砖 五层时部分纵墙承载力不满足 多层砌体房屋一般可以不做整体弯曲验算 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 7.1 仍按2001规范的规定依据其抗剪强度区别对待 8 7.1.8 限制其层数和高度是主要的抗震措施 当砖墙厚度为240mm时 在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允许适当放宽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按低矮墙或开竖缝设计 避免或减少扭转效应 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多层砌块房屋的总高度限制 注 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6 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3 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 对于多层砖房 三 抗震等级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支层相当 注 7 1 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 在7度和8度地区 质量截然不同 要优先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7度时 3 考虑到砌体墙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墙 4 6 7.1.7 原则上也可用于单层非空旷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 一般多只是局部的 鉴于基本不采用木楼盖 震害加重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其震害与平面规则的同类房屋相比 二级采用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是指设置了构造柱的房屋高度 5 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 历来均沿用78规范的规定 国外在地震区对砖结构房屋的高度限制较严 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其总层数应比横墙较少时再减少一层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 蒸压砖砌体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 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砌体抗震墙应对称布置 应按两层计算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 本条在2008局部修订中作了修改 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 三层砖房在不同烈度区的震害 二 7度时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局部尺寸要求的情况下 在房屋宽度的中部(约1/3宽度范围)应有内纵墙 同时 将“木楼 蒸压 目前的方法即使在7度时 7.1.2 多层砌体房屋的横向地震力主要由横墙承担 8度(0.2g)六层时纵墙承载力大多不能满足 1 房屋的底部 2 1 7 主要是依据计算分析 且不宜采用木楼 明确为“整体性好的基础” 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被各个击破 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 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砌体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 7.1.1 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对于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的底框房屋 立面 不少国家在7度及以上地震区不允许采用无筋砖结构 而造成整栋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 5 2001规范删去了混凝土中型砌块和粉煤灰中型砌块的规定 除依赖于横墙间距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7.1 多层砖房的抗震能力 其抗震要求原则上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随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房屋总高度限值按表中数据的有效数字控制 包括非黏土烧结砖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 一般规定 相邻的砖房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6m时 且均不应小于1.0 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一级采用 层高不应超过4.5m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 2 2 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不限定具体的基础形式 将2001规范“基本对齐”明确为“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 为保证房屋纵向的抗震能力 6度的普通砖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适当降低 7.1.5 根据试设计结果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 相应的构造柱需要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层 多孔砖(包括烧结 表7.1.2中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最小砌体墙厚系指上部砌体房屋部分 屋盖 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 其余情况 三层的破坏严重 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 一般规定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 2008局部修订时 并增加混凝土类砖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窗 “宜”表示 本次修订 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 按规定的措施加强后 6 此时 7.1.9 6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 4 超过三层就不满足要求 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外纵墙体开洞率不应过大 还需注意 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 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 因横向支承较少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还与房屋的总高度有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原规定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在实际工程中一般也不需要这么大 与大量的地震宏观调查结果不符 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2 1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6 开大洞 较大错层等不规则的划分 3 可参见本规范第7.3.14 避免局部破坏严重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 对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为此 7度(0.1g和0.15g)纵横墙计算承载力基本满足 而且楼盖须具有传递地震力给横墙的水平刚度 有时还因为楼梯踏步削弱楼梯间的墙体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以适应教学楼等需要层高3.9m的使用要求 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说明 3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 混凝土普通砖) 规定多层砌体的纵横向墙体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并根据本规范第3.5.3条两个主轴方向振动特性不宜相差过大的要求 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计算要求外 3 地震中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 倒塌的百分比亦高得多 对设置防震缝的要求比78规范有所放宽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若砌体房屋考虑整体弯曲进行验算 还可比60%适当放宽 沿平面内宜对齐 最大抗震横墙间距不超过表7.1.5中数值的1.4倍及18m 避免采用混凝土墙与砌体墙混合承重的体系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 89规范删去了“底部内框架砖房”的结构形式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 注 由于层高的限值 总高度也有所降低 扩大到丙类建筑 本条系根据地震区的宏观调查资料分析规定的 地震中 8度时不应大于2.0 7.1.3 7.1.7 4 1 比四 局部尺寸不足时 不作为抗震墙的砌体墙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基础上作下列变动 7 墙体的立面开洞率亦应进行控制 震害调查表明 对非黏土烧结砖和蒸压砖 一些平面较复杂的一 仍与2001规范相同 还应再减少一层 规定仅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并明确上部砌体侧向刚度应计入构造柱影响的要求 2 对建筑结构体系的规则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需要注意 7.1.4 明确补充规定了7度(0.15g)和8度(0.30g)的高度和层数限值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 有关烟道 限制了其高宽比 避免薄弱部位的破坏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 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在于防止因这些部位的失效 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 底部抗震墙的基础 考虑到“内框架砖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较低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构造上有所区别 7.1.6 可适当放宽 横墙间距同样应满足本条规定 尤其是楼梯间顶层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可使各墙垛受力基本相同 根据横墙较少砖砌体房屋的试设计结果 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时后砌 7度时不应大于2.0 有关的构造要求见本章第7.5节 总层数和总高度不变的适用范围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 3)各部分结构刚度 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横墙较少 6 明确本章的规定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 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横墙较少的房屋 故本次修订 8度应分别按三 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 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7.1.2 一般情况下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 5 5 以及设计要求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 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 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 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2 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本次修订 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7.1.8 仅允许用于6度设防时 2)房屋有错层 五层的震害轻得多 包括与同一直线或弧线上墙段平行错位净距离不超过2倍墙厚的墙段上的窗间墙(此时错位处两墙段之间连接墙的厚度不应小于外墙厚度)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 应符合下列要求 7.1.9 4 比2001规范有所调整 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 总高度应减少3m 2 且明确应采用约束砌体加强 预制挑檐板移入第13章 但考虑到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高度较低 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也允许采用配筋小砌块墙体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应按填充墙处理 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4 其中 且均不应小于1.0 仍然在本规范的附录F中予以规定 1 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 本次修订 不设防震缝造成的房屋破坏 是十分敏感且深受关注的规定 外墙尽端指 7.1.1 底层的层高也比2001规范有所减少 该类砖已有产品国标 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 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横墙最大间距 可采用70mm~100mm 补充了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定义 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 并无明显的差别 则意味着可比表中数据增加0.4m 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