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 最小1/400 金属幕墙和高级装修材料具有较大的变形能力 ) 强调不得将摩擦力作为抗震设计的抗力 功能(或重要)系数 设计加速度一般取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面运动加速度 取决于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 这里仍取多遇地震对应的加速度 构件类别系数 地震作用计算时 固定在其上的非结构的地震反应也明显不同 a 此时 对建筑非结构构件 将其最大反应的均值作为楼面谱 日本取3.3 按本规范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计算 =0.4s 一般按本规范规定的位移限值采用 不仅导致结构本身地震反应的变化 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转时的温度 计算楼面谱的基本方法是随机振动法和时程分析法 1 一般情况下 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除了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长悬臂构件外 只考虑水平方向 1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 基本计算要求 UBC97在不同场地条件下 即功能系数可取2~3 本条明确了结构专业所需考虑的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 应计入其刚度影响 则为(1.2~10)倍] 本条规定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和承载力验算的原则 悬臂类构件 2 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 还有支座间相对位移产生的附加作用 ζ 接近于T 主要是建筑附属设备 我国一般为(0.6~4.8)倍[若以T 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0 13.2 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 由此得到的地震作用系数(取位置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 非结构构件所在楼层位置和支点数量 包括“吸振效应” 1 最早见于ACT-3 其余按T 取值为3/[1+(1-T 欧洲规范要求计算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T 同时计入支座间相对位移产生的附加内力 其基本的计算方法是对应于“地面反应谱”的“楼面谱” 对刚性连接于楼盖上的设备 a 基本计算要求 当结构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或高宽比较大时 铰接 1 此比值应依据时程分析法相应调整 本规范不要求计算体系的周期 当非结构构件的材料与结构体系相同时 当计算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时 可不计入刚度 与本规范各章协调 13.2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出屋面的大型塔架等 状态系数 采用了静力法 对本规范第5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 一一位置系数 不考虑非结构构件对楼层的反作用)基础上做了简化 非结构构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 1 13.2.5 可按本规范规定的限值采用 当非结构构件的质量较大 3 相应的变形限值取多遇地震的(3~4)倍 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的抗震设计 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 对设备支架 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采用第二代楼面谱计算可反映非结构构件对所在建筑结构的反作用 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 可按本规范第5.1.4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13.2.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 例如 13.2.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位置系数 底部宜取1.0 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 α 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 最大1/100 要求在罕遇地震下不造成次生灾害 其中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 2 日本取1.0 可采用简化方法 1.5和2.0三档 取设防烈度下的变形 而不是由材料决定结构的变形要求 2 分别采用刚接 或在不同楼层上有支点 结构和非结构阻尼特性对地面地震运动的放大作用 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沿高度线性分布 g 可考虑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相互作用 由于变形能力较差而限制在要求高的场所使用 《建筑幕墙》标准中已规定其平面内变形分为五个等级 部分非结构构件的功能系数和类别系数参见本规范附录M第M.2节 13.2.1 对玻璃幕墙 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与使用要求有直接联系 采用时程分析法和随机振动法计算楼面谱需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a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因此 国外通常由生产厂家按主体结构设计的变形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 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对多层和一般的高层建筑 刚度 将非结构构件作为单自由度系统 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则为(1.3~11)倍) 需采用第二代楼面谱的方法进行验算 /T 13.2.4 状态和构件类别三个系数的乘积)的取值范围 房屋顶部和底部的加速度比例大于2.0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 计算结果更加可靠 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 一般由设计加速度 式中 要求在设防烈度地震下保持使用功能(如管道不破碎等) 即等效侧力法计算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与楼层并为一个质点参与整个结构的计算分析时 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 其余情况可取1. 应符合下列要求 承载力和必要的相互作用 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0 凡需验算层间位移者 即反映支承非结构构件的主体结构体系自身动力特性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一般情况下 各国抗震规范的非结构构件的等效侧力法 2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13.2.2 13.2.4 国外的规范也只有构造要求而不要求进行抗震计算 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T UBC97为4.0 建筑的顶点宜取2.0 或材料阻尼特性明显不同 欧洲规范为2.0 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 根据强震观测记录的分析 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 一一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动力放大系数和构件重力六个因素所决定 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max ζ 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等效侧力法在第一代楼面谱(以建筑的楼面运动作为地震输入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对预制建筑构件 3 幕墙需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 结构构件设计时仅计入支承非结构部位的集中作用并验算连接件的锚固 ——状态系数 则为(0.5~5.6)倍] G一一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1.0适用于非结构的体系自振周期不大于0.06s等体系刚度较大的情况 非结构体系还将与主结构体系的地震反应产生相互影响 则取罕遇地震下的变形限值 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 与主体结构体系相比 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 ] 1 除了自身质量产生的惯性力外 的情况取值 也不必另外用楼面谱进行其地震作用计算 也可采用本规范附录M第M.3节的楼面谱方法计算 位置系数 砌体材料构成的非结构构件 二者需同时组合计算 当非结构构件的质量较大时或非结构体系的自振特性与主结构体系的某一振型的振动特性相近时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计算 简化为两种极端情况 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 13.2.5 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 欧洲规范为0.75~6.0倍[若以硬土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 则可按2/[1+(1-T 如巨大的高位水箱 顶部的加速度约为底层的二倍 ]采用 其变形能力相差较大 13.2.3 以周期1s时的动力放大系数为基础再乘以2.5和1.0两档 a 要求进行楼面谱计算的非结构构件 包括如何在结构设计中计入相关的重力 13.2.2 可直接利用一般的时程分析软件得到 UBC97按场地不同为(0.7~4.0)倍[若以硬土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 除有关标准的规定外 顶点的取值 一般沿高度为线性分布 结构周期1.0s为1.0 凡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