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火力发电厂 4 7.3.3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5d的耗煤量 3 供煤矿点的数量 对于供热机组 是指煤堆的上部和侧面没有结构封闭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煤量 厂区地形条件 煤种及品质 7.3.4 2 同时 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配置 运距大于50km 煤电一体化 4 可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 如具有桁架干煤棚的桥抓煤场和斗轮机煤场 贮煤容量不再以铁路隶属属性 当需设置时 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 当设置干煤棚时 工程中一般采用将干煤棚长度放大10m~20m的措施 贮煤容量宜按本条第1款~第6款中较小值取用 甚至运输等的风险 封闭式贮煤设施 煤堆平整 当贮煤容量以褐煤为设计条件与以运距为设计条件存在矛盾时 当火力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 7.3.3 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 要保证居民的采暖供热(采暖热负荷)和工业热用户的生产(工业热负荷) 方仓和具有封闭煤棚的斗轮机煤场等 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最大不应超过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 2 并兼顾造价等因素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综合厂外运输方式 煤电联营 结构上留有必要的开口和维护设施 球形薄壳混凝土储仓 贮煤设施 圆筒仓 露天煤场 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 除以褐煤为设计条件采用的是上限标准外 在业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对于同一地区甚至同一火力发电厂(如国电北仑电厂) 采用卸煤 贮煤设施 因此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 贮煤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出力不小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 其他均为下限标准 贮煤容量可采用本规范的下限 半封闭式贮煤设施 目前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20d的耗煤量 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 采用同样的煤源和来煤方式也存在着设与不设的状况 其有效容量是指考虑了飘雨因素后的干煤棚内的有效贮量 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 对于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和门式滚轮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台 7.3.2 可不设备用 煤价变化 将燃料全部放在一个或几个建(构)筑物内 运距 贮煤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 7.3 此类贮煤设施包括封闭式圆形煤场 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 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 是否需要设置干煤贮存设施 但在工程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 煤堆侧面部分或全部未封闭的煤场 因此 贮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气象条件 机组形式等因素确定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 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 工程实践中 1 应以褐煤为设计条件作为优先级 5 7.3.1 6 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 推煤机 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或露天煤场等形式 燃煤供需关系 火力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1 机组容量为主要设计条件 对于多雨地区 贮煤设施的形式和分类 对于多雨地区 半封闭式贮煤设施 运距不大于50km的火力发电厂 压实 对于燃烧褐煤的火力发电厂 7 增加5d的耗煤量 堆煤 7.3.5 从安全性考虑 虽然本规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 并未在具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7.3.1 当采用汽车运输时 本条未作深入的规定 或侧面只是部分具有挡煤墙 应有备用的上煤设施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 贮煤容量不宜大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 本条作了特殊规定 运距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 煤堆周围和上部均有结构封闭 当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 7.3.2 贮煤容量标准中 装载机等辅助设备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 设置条件如何确定 7.3 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分别在本条第1款~第4款的基础上 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 煤堆上部具有结构封闭 降低了火力发电厂燃煤的采购 3 长期供需煤合同等体现了火力发电厂新型的燃煤供需关系 当存在2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或供煤矿点较多时 将铁水联运与铁路来煤方式区别对待 周边环境的要求 在无有效措施防止自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