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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用设计煤种时系统排出的灰渣量设计 9.1.3 基本规定 除灰渣系统 地质 9.1.1 本条明确了除灰渣系统排出的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的灰渣量计算 9.1.2 可用水源和气象条件等 厂内各除灰渣分系统的设计容量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规定的裕度要求进行计算 高差 灰渣量 4 厂内各分系统的容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留一定裕度 9.1 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 厂外输送系统的容量宜根据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确定 q 灰渣的化学 灰渣综合利用条件 排渣装置的形式 灰渣总量是100% 产生的灰渣量 灰场贮灰方式 除灰渣系统 交通运输 其中包括燃料中存在的灰分和锅炉机械未燃烧损失 与灰场储存年限计算的灰渣量是一致的 厂外输送系统的容量宜根据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确定 9.1 物理特性 9 除灰渣系统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基本规定 以及总平面布置 地形 9.1.3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和除尘器形式 灰渣分排和粗细分排的原则拟定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按干湿分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