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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0 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综合水泵房 19.2.3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同时根据电厂各建(构)筑物的重要性进行了重点设防类(乙类) 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9.2 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最高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50011的有关规定 要求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的建筑工程均应进行抗震设计 19.2.2 补给水泵房 50223的有关规定外 5073和《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燃油泵房 适度设防类(丁类)三类的划分 抗震设计 围墙 对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火力发电厂 19.2.3 消防车库 供氢站 19.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计 50191 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19.2.2 19.2.1 2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确定 循环水泵房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划分为适度设防类(丁类)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T 50011 抗震设计 封闭式圆形煤场 贮煤筒仓 5003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3款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 冷却塔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消防水泵房也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25的有关规定 1 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标准设防类(丙类) 除本条第1 50011 空冷凝汽器支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