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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2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平原干灰场初期围堤高度不宜低于1.0m 表9.6.3-2 9.6.5 贮灰场容积规划要求分规划阶段和设计阶段 用于干灰渣喷洒降尘 贮灰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形 地形 设计煤种计算的5年灰渣量(含脱硫副产品)确定 便于布置排水建(构)筑物 坝顶应至少高于堆灰标高1m~1.5m 占地范围 贮灰场 应通过论证提高一级设计标准 5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8 9.6.1 坝高 其排洪标准宜按重现期10年进行设计 洪水总量少 贮灰场 灰坝设计原则及排水泄洪建筑物设计原则与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滩涂及平原湿式灰场灰堤的堤轴线应根据贮灰年限 根据灰渣(含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程度 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 6 滩涂湿式灰场围堤设计标准应与当地堤防工程相协调 测试时间不少于1年 应采取灰场环境本底观测措施 容积 在设计上要为测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3 建设贮灰场的适宜场地条件宜为容积大 2 2 设计煤种计算的20年左右的灰渣量(含脱硫副产品)的要求 湖 7 1 并应与当地堤防设计标准相协调 当灰渣(含脱硫副产品)确实能全部综合利用时 灰场区域宜具有良好的水文地质条件 经济 应避免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和下游带来危害 滩涂和平原干灰场围堤设计标准应按湿灰场围堤设计标准确定 地下水情况 5045-2006中三级山谷灰场灰坝洪水设计标准 平原和滩涂干灰场内一般可不设置排水设施 坝体结构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干灰场应根据灰场地形条件 设计煤种计算的10年灰渣量(含脱硫副产品)确定 后期子坝加高 2 5045-2006一致 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 贮灰场的主要建(构)筑物地段宜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表9.6.3-1 9.6.4 9.6.4 3 河 排洪设计标准应按表9.6.3-1的规定确定 容积 1 9.6.1 平原和滩涂灰场围堤可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设置观测设施 Ⅴ级尾矿坝洪水设计标准确定 7 注 湿灰场的设计标准已很成熟 灰场条件和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 坝顶(或防浪墙顶)应至少高于堆灰标高1m 贮灰容积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堆灰方式 2 山谷干灰场初期挡灰坝的高度应按贮存一次设计洪水总量 山谷湿式灰场灰坝的设计标准应按表9.6.3-1的规定执行 围堤顶标高不应低于该区域百年一遇洪水位的标高 灰场灰坝(堤)的坝型应根据坝址处地形 设置必要的观测项目与观测设施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6.5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1 9 灰场初期征地条件等可分别按贮存10年 可按贮存1年灰渣量(含脱硫副产品)确定征地面积并建设事故备用贮灰场 地表水情况及水质分析等项目 干式贮灰场第1 海的滩涂湿灰场 本条确定了采用干式贮灰场或湿式贮灰场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原则 湿式贮灰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湿式贮灰场设计标准确定 地质条件确定 在平原干灰场周围 平原湿式灰场围堤的设计标准宜按表9.6.3-2的规定执行 应以高者为准 干灰场应设置管理站并配置整平 但对受客水汇入影响大及降水量大的地区是否设置排水设施应按工程条件通过技术分析确定 应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5339-2006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坝体工程量小 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综合因素 10 无论干式贮灰场或湿式贮灰场 场内或附近有足够的筑坝材料 排水及泄洪设施的断面尺寸应满足调洪演算确定的最大下泄流量的排洪要求及施工要求 初期挡灰坝以上的坝体宜由干灰渣碾压填筑 排洪设施可根据模型试验确定 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 排水系统 并参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宽度可为10m~20m 因此 一般应包括大气环境 2款为设计标准 其余部分可汇集在地势低洼处集水池内 2 4 地质 3 除特殊情况外干灰场可以按照湿灰场标准执行 但对受客水汇入影响大及降水量大的地区是否设置排水设施应通过技术分析确定 在运行前都需要委托具有环保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灰场环境的本底观测 5年确定 其外坡坡度应根据稳定验算确定 对贮满灰渣停用的贮灰场应采取保证灰场封场后安全稳定的封场措施 宜按贮存火力发电厂本期设计容量 有条件的宜设置截洪沟 山谷干灰场周围可设置截洪沟 贮灰场初期征地面积宜按贮存火力发电厂本期设计容量 11 贮灰场应分期 5 山谷干灰场宜设排水及泄洪设施 坝型 合理的坝型 设计洪水标准应取重现期为30年 按贮存3年建设初期灰场 进行圈围面积与堤高等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 地质等条件及工程运行要求 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厂外灰渣处理设施的规划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 滩涂和平原干灰场内可不设置排水设施 并应预留不小于0.5m安全加高确定 当灰场下游有重要工矿企业和居民集中区时 50201-94中Ⅳ 3 可按贮存1年进行初期征地及建设事故备用贮灰场 厂内除灰系统选型 1 干式贮灰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灰场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地气象条件 用灰渣筑坝时 当灰渣(含脱硫副产品)确能全部利用时 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取30年是根据《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灰坝高度和灰坝失事后对附近和下游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 1 滩涂湿式灰场围堤设计标准 9.6.3 山谷湿式灰场灰坝的设计标准 潮(洪)水位及风浪 1 5 围堤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9.6.2 注 2 山谷干灰场灰坝设计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灰场的级别 对于排洪流量特别大的山谷灰场 并应符合表9.6.3-2的规定 应根据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要求 9.6.3 选择安全 第7 山谷灰场坝体应根据坝高 9.6 湿式贮灰场的设计标准应根据灰场类型 9.6 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 火力发电厂采用干式贮灰场或湿式贮灰场 地质条件 8款山谷干灰场内一般应设排水及泄洪设施 3 4 滩涂干灰场岸坡侧宜植树形成防护林带 其高度不应小于3m 2 规划阶段贮灰场的总容积应满足贮存按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 以及后期子坝加高 碾压灰渣和洒水防尘的施工机具 当级差大于一个级别时 4 5 湿式贮灰场的排水和泄洪建筑物可采用分开或合并设置的方案 分块建设 滩涂湿灰场包括江 设计煤种计算的3年灰渣量(含脱硫副产品)建设 初期贮灰场宜按贮存火力发电厂本期设计容量 灰场区域内的雨水除被干灰渣吸附部分外 灰场的坝顶安全加高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山谷湿式灰场灰坝的坝轴线应根据坝址区域的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