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煤系统 7.1 运煤系统 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燃煤品种 必要时 根据纯凝机组或供热机组确定相应的贮煤容量等 7 机组形式 基本规定 7.1.1 7.1.2 基本规定 耗煤量 要根据常规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可分期的部分应分期建设 条文中的机组形式包含了锅炉和汽轮机的形式 7 不能分期的部分宜一次建成 应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7.1 7.1.1 以及当地的气象和环境条件等统筹规划 厂外来煤方式 运煤系统作为机组的公用设施应统筹规划 扩建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 确定相应的筛碎方案 新建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按本期建设规模并兼顾规划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