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至调度中心应配置两个相互独立的通道组织及相应的通信设备 火力发电厂应配置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 16.13.5 火力发电厂的通信用蓄电池组不宜与通信设备共用同一机房 火力发电厂端的通信设备可根据系统要求配置光传输设备 16.13.9 其容量应相叠加 当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时 宜采用相地耦合方式 16.13.1 并应满足接入属地电网的要求 16.13.8 系统调度程控交换机宜和生产调度程控交换机合并设置 16.13.2 对于330kV及以下系统 电力线载波设备 16.13.4 16.13.7 远期通信设备的布置要求 火力发电厂可配置综合数据网接入设备接入电网公司的综合数据网 其用户线容量宜为48线~96线 并应留有适当扩建余地 16.13 电力线载波设备等 火力发电厂端通信设备配置选型应与电网系统端(对端)保持一致 蓄电池组容量应兼顾系统未来发展的需求 宜采用相相耦合方式 系统通信 其单组蓄电池组容量放电时间不应小于2h 火力发电厂的通信机房面积应满足系统中 16.13.3 应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电源设备 火力发电厂应配置系统调度程控交换机 对于500kV及以上系统 光通信设备及其他有关的通信设备可合并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1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