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应装设烟气监测系统 21.6.2 当火力发电厂废水与循环水排入同一受纳水体时 火力发电厂应设置环境监测站 但应在合并前装设水量水质监测装置 在征得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 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环境保护监测 13223的要求 75的有关规定 21.6.4 可合并对外排放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414的有关规定 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环境保护监测 火力发电厂(含湿灰场)废水外排口应装设水量水质监测装置 21.6 21.6.3 火力发电厂应安装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21.6.1 21.6.2 火力发电厂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排放监测点宜设置在烟囱或每台炉脱硫后净烟气的烟道上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明确了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点的位置 监测项目和方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21.6 由于火力发电厂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与脱硫电价的兑现密切相关 按照电监会及环保部门的要求 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