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排渣装置的形式 燃用设计煤种时系统排出的灰渣量设计 可用水源和气象条件等 物理特性 本条明确了除灰渣系统排出的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的灰渣量计算 灰渣量 高差 厂外输送系统的容量宜根据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确定 9.1.2 地质 灰渣综合利用条件 厂外输送系统的容量宜根据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确定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和除尘器形式 9.1.3 灰场贮灰方式 除灰渣系统 产生的灰渣量 交通运输 灰渣的化学 q 9.1.1 9.1 灰渣总量是100% 9.1.3 9.1 与灰场储存年限计算的灰渣量是一致的 9 除灰渣系统 厂内各分系统的容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留一定裕度 9 灰渣分排和粗细分排的原则拟定 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 其中包括燃料中存在的灰分和锅炉机械未燃烧损失 以及总平面布置 4 厂内各除灰渣分系统的设计容量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规定的裕度要求进行计算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按干湿分排 除灰渣系统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地形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