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件承载力设计 3.6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本条针对持久设计状况 0 构件承载力设计 ——结构重要性系数 50011保持一致 RE 柱和支撑稳定计算时取0.8 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再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本条是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的原则规定 R d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可靠度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取1.0 必要时可采用 3.6.1 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3.6.1 d 结构构件和连接强度计算时取0.75 采用了以概率理论为基础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以分项系数表达的设计方法 γ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50153的规定 因此结构重要性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1.0 结构构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4.1条~第6.4.4条规定 5015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下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式中:γ 3.6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偶然设计状况(如结构连续倒塌设计)以及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时的承载力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S 不作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