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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结构计算总层数 ——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Ek 5.4.6 ρ 3 j S 式(5.4.2-3)求得的振型参与系数 α ξ 但当基本周期为3.5s~5.0s的结构 但作为一种方法 作用效应包括楼层剪力 规定了不同设防烈度下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应按本规程第5.3.4条确定 G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分别为j 2 底部剪力法在高层民用建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中已很少应用 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G 1 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地震作用效应 ——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 50011的有关规定 S 第5.3.6条确定 应按本规程第5.3.5条 F 5.4 2 ——仅考虑y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 ——i层转动半径 △F S T 该层剪力放大后 λ 扭矩等)和变形 的地震影响系数 可按下式计算 第5.3.6条确定 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j振型的参与系数 阻尼比可取0.05 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005 竖向不规则结构 由此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过小 式中 ——分别由式(5.4.2-2)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 5.4.5 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 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 ji 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 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下降较快 ——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 ji 结构沿竖向刚度不均匀时可取5~6 tji 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的水平地震剪力 F 对于规则结构 ——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宜乘以增大系数3 当建筑较高 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Ek 式中 剪力 式中 k 式中 ——仅考虑x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 应按本规程第5.3.5条 采用本条方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 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可取0.03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 m——结构计算振型数 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15%以内 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 采用该阻尼比后 ——分别为j 或改变结构的刚度使之达到规定的要求 F 应按本规程第5.3.4条确定 S 采用振型分解法反应谱时 X 5.4.4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4.3) x 3 式中 应按本规程第5.3.5条 50011的规定 α ——k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因此采用完全两次型方根法计算两个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CQC法) n——结构计算总质点数 按表5.4.3采用 eq 按式(5.4.2-5)计算 1 S n j 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位移共三个自由度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i 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20%以内 5.4.3 地震影响系数均应按本规程第5.3.5条 0.85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本规程第3.3.3条规定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50011的条文 G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γ yj 增加了对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 i k振型的阻尼比 二者之比约为1 j 也包括构件内力(弯矩 F 1 轴力 满足承载力要求即可 xji 对于不考虑扭转耦联影响的结构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 ——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 γ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 δ 5.4 i F n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分别为质点i 表5.4.3 基本周期为5.0s~6.0s的结构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 弯矩和位移 i ji 图5.4.3 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G 考虑扭转影响的平面 j F Y ——相当于第j振型自振周期T 可按本规程式(5.4.2-2)~式(5.4.2-4)确定 两个方向水平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不相等 T 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 结构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 H 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 θ——地震作用方向与x方向的夹角(度) ji 高度不大于50m可取0.04 xj 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 而是可采用本条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调整设计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注 Ek 确有依据时 5.4.6 ——考虑扭转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仍应考虑偶然偏心的不利影响 ——计入扭转的j振型参与系数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抗震计算时的阻尼比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1 本规程仍予以保留 50011的有关规定一致 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kN) 根据强震观测记录的统计分析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地震总倾覆力矩的50%时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 r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kN) 5.4.5 式中 jk 规则结构可取3 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即该层的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规定数值的1.15倍 i 不必采取提高结构刚度的办法来满足计算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要求 y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kN) α 而且两个方向的最大值不一定发生在同一时刻 应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当不满足时 m——结构计算振型数 j ξ 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 j j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 j 剪力 n 女儿墙 增加了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效应组合方法 φ X 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多塔楼建筑每个塔楼振型数不宜小于9 S ——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弯矩 tj 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 式中 本条采用直接引用方法 第5.3.6条的规定计算 2 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轴向力和位移等) S k 5.4.2 ——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 j的计算高度(m) 仍需要满足本条规定 j 结构水平地震总剪力和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式(5.4.2-5)计算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 考虑扭转耦联的地震作用效应 ——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 可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突出屋面的屋顶间 y 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18%以内 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 本规程建议的振型数是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而言的 ——j振型i层的水平相对位移 基本周期大于6.0s的结构 yji 1 一般情况可取9~15 是指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其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倍的结构 第5.3.6条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 5.4.1 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 γ 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需的振型数一般可取为振型参与质量达到总质量的90%时所需的振型数 5.4.3 ——j振型与k振型的耦联系数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 5.4.2 ji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