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当单机容量在50MW级及以上时 17.5.8 断路器合闸机构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等(以下简称动力负荷)供电 蓄电池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故应统计全部负荷 可以允许切换到1组蓄电池运行 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17.5.4 充电设备的容量及输出电压的调节范围应满足蓄电池组浮充电和充电的要求 均衡充电和事故放电工况下的直流母线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作了规定 当采用计算机监控时 很难立即处理恢复厂用电 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时 当机组或主厂房热工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时应设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为保证安全 信号 当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时 当装设2组蓄电池时 当企业自备电厂不与电力系统连接时 直流电源可由主控制室或机组的直流电源引接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 17.5.1 交流不间断电源主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 对事故照明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的60%统计 全厂只有一组蓄电池时 1 对控制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统计 继电保护 宜平均分配在两组蓄电池上 供交流不间断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17.5.2 且有冗余 1 17.5.2 因控制负荷属于经常性负荷 2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 故蓄电池的容量按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计算 本条增加了50MW级及以上机组蓄电池组数量的要求 在事故停电时间内 交流厂用电消失时 2组蓄电池可配置3套 每组蓄电池宜装设一套充电设备 正常运行时 发电厂内应装设蓄电池组 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17.5.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 17.5.1 1 对动力负荷 直流母线电压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当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 直流母线电压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17.5.3 17.5.7 17.5.3 宜装设2组蓄电池 17.5.5 本条对正常运行 即 原则上不设整台装置的备用 3 酸性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 均衡充电时 公用备用的充电设备应能切换到相应的两段母线上 可装设两套充电设备 两组相同电压的蓄电池可再设置一套充电设备作为公用备用 当相同电压的两组蓄电池设有公用备用充电设备时 系原规范第12.6.5条的修改 即 17.5.11 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 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配电接线作出了规定 在接线上还应能将这套备用的充电设备切换到两组蓄电池的母线上 17.5.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向机组的控制 17.5.6 蓄电池和充电设备均应经隔离和保护电器接入直流系统 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 故按60%统计在每组蓄电池上 17.5 事故放电时 17.5.10 17.5.4 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 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 1 系原规范第12.6.4条的修改 当装设2组蓄电池时 3 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电源作出了规定 对于晶闸管充电装置 2 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 17.5.9 17.5.8 17.5.10 发电厂蓄电池组负荷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5 直流系统采用对控制负荷与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 17.5.6 发电厂的直流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方式 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流电源供电 当采用单母线分段时 自动装置等负荷(以下简称控制负荷)和直流油泵 每一段母线上接有一组蓄电池和相应的充电设备 系原规范第12.6.7条 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交流不间断电源主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交流不间断电源应采用在线式UPS 17.5.7 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整流模块可以更换 碱性电池组宜设端电池 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的主要技术条件作出了规定 17.5.11 2 每组可按所连接的负荷统计 原则上可配置1套备用充电装置 每组蓄电池和相应的充电设备应接在同一母线上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为新增条文 蓄电池的充电及浮充电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有冗余供电或互为备用的不间断负载时 总容量小于100MW时可装设1组蓄电池 17.5.9 本条为新增条文 事故照明负荷因负荷较大而影响蓄电池容量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本条为新增条文 1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 系原规范第12.6.6条的修改 17.5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 当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 负载应分别接到不同的母线段上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220V 1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 2 直流母线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原规范第12.6.1条的修改 系原规范第12.6.2条和第12.6.3条的修改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应由一路交流主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