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在输送 夏季通风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 2 有毒 易爆气体产生的车间 蒸汽温度不超过160℃ 集中采暖地区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 还应视电厂的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和其他因素决定 本条规定了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的气象条件 卫生等方面的论证 是从全厂“一水多用”的水务管理 系原规范第14.1.2条 对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各类建筑物 本条为新增条文 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 本条给出了有易燃 对作业地带所考虑的是如何维持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的温度 系原规范第14.1.8条 空气调节系统及装置的设置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应经技术 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发电厂 因地制宜地确定通风设计方案 同时 本条为新增条文 1 对有易燃 有利于人员集中精力 21.1.11 在这个区域内允许局部非工作地点 21.1.6 本条特别强调了位于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 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湿度基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至于发电厂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物是否设计集中采暖 本条为新增条文 应按室内散热强度确定作业地带温度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 即热源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温度超过设计允许值 21.1.5 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应设事故通风 21.1.9 气象条件差别仍然很大 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 注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 1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效率地工作 21.1.3 而对于夜班休息楼 对于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生产车间 21.1.5 21.1.1 回水温度不宜低于110℃/70℃ 对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车间 结合当地具体条件 散热量和散湿量车间空气温度规定 2 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本条对采暖 系原规范第14.1.6条的修改 21.1.12 均应设集中采暖 节省设备初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的系统优化意见 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 21.1 3 应该说明的是 系原规范第14.1.1条的修改 或对生产过程中易发生冻结的厂房和辅助建筑设计采暖 2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和冷却水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件 为采暖过渡地区 大于或等于60d 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划分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暖区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问题 易爆气体产生车间的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 21.1.4 21.1.7 一般情况下 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的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 一般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严寒地区的主厂房 发电厂的热源条件比较方便 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 在过渡地区不宜设计集中采暖 主厂房属于热车间 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21.1.6 经济 一般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 50229及国家其他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措施 各类控制和管理设备对室内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 某些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21.1.3 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为集中采暖地区 在夏季设计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时 可以按照集中采暖地区的条件设计集中采暖 应根据工艺过程 1 采暖地区分为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 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系原规范第14.1.10条的修改 本条给出了发电厂各类建筑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 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 对明火和电采暖器采暖易引起易燃 就过渡地区而言 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爆炸 了解生产过程 且小于90d的地区 其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1.1.10的要求 凝结水必须回收利用 有大量的余热可供利用 生产办公楼等建筑物需要设计集中采暖 21.1.10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表21.1.10 宜采用正压通风 21.1.10 全厂可用冷却水源的水质及供水条件 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 采用工业水作为制冷系统的冷却水 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汽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 供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1.1.12 21.1.1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 一般规定 21.1.1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21.1.7 50019的有关规定 只要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 21 其作业地带的温度应根据车间的热强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 采暖 所以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种类也因地而异 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作出了规定 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8 我们提出了过渡地区各类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 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收集各类有害物生产的数据 21.1.9 厂区以外的生活福利建筑物的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 发电厂的建筑物采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更应慎重 它不仅取决于人民的生活水平和需要 与工艺密切配合 2 而且受到国家财力和物力的制约 21.1 而并非过渡地区所有的建筑物均要设置集中采暖 采暖过渡地区根据生产工艺要求 1 21.1.4 易爆气体或物料燃烧 本条为新增条文 系原规范第14.1.7条的修改 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019的有关规定 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 21 21.1.2 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 21.1.8 该建筑物的采暖禁止采用明火和电采暖器 应设备用汽源 进风应过滤 在确定通风方式时 过渡地区可采用95℃/70℃ 会危机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 散发有害物设备的特点 输煤系统如需要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 安全 21.1.2 系原规范第14.1.5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