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为新增条文 1 本条作出了原则性要求 以达到经济合理 同时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系原规范第9.1.3条的修改 按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下泄流量加上区间来水量考虑 分析可供水量 排水系统 标准 18.1.2 越来越多的火电厂利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城市中水作为补给水源 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此外 水质和水价等因素 环境保护的要求日趋严格 由于河道取水点区间内存在着工农业用水 18.1.9 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 发电厂的水源选择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耗水指标表[m 排水应符合排放标准 不包括厂外输水管道损失 5749 应增加管道损失量和水处理系统的自用水量 新建 应设备用水源 表18.1.8中直流供水系统包括了淡水直流供水和海水直流供水系统 规定了火电厂设计的节水评价指标 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 综合利用 本条是发电厂规划设计的主要原则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利用发电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 18.1.1 配套同步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 18.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方针政策 3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水工设施及系统 近年来 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 18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水多用 发电厂的供水水源应保证供给全部机组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 18.1.8 对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来实现合理用水 从水库取水时 必须认真落实 18.1.1 因此 耗水量包括厂内各项生产 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 3 18.1.6 除应考虑发电厂取 各类电厂申请取水指标时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生活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外 本条强调有条件时 法规 18.1 18 发电厂应尽量利用城市再生水水源 18.1.4 强调了水务管理工作中应执行和遵守的有关法律 综合平衡和优化比较 应按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考虑 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虑 规定和要求 在下述情况下 降低全厂耗水指标 防止水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18.1.3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发电厂应装设必要的水质与水量计量与监测装置 这些用户现在和将来都在改变着水体的水质 扩建电厂生产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 减少废水排放量 还要考虑当地工农业和其他用户及水利规划对电厂取水水质 供热机组外网损失 经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 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 淡水循环供水系统设计耗水指标按夏季凝汽工况(频率P=10%的气象条件)计算 水工设施及系统 《取水定额》GB/T 2 原水预处理系统和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的自用水量以及厂外生活区用水 18.1.6 装设必要的计量和监测装置是贯彻水务管理的必要措施 原则上应建设空冷机组 这些改变都将对发电厂的运行产生影响 为了保证电厂供水水源落实可靠 在发电厂设计中 3838 临时及事故用水 水务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8.1.3 生活用水和水域生态用水 18.1.5 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选择时 法规的规定 排水进行全面规划 另一方面 在选厂阶段应充分考虑当地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发展情况 发电厂设计中需控制水量和水质的供 做到充分可靠 对于保证发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是必需的 发电厂设计中应对电厂各类用水 18.1.5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 18.1.4 水量和水温的影响 预先注意并考虑到这种影响 发电厂的设计耗水指标应符合表18.1.8的规定 同一水体中常有多个用水户 同时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水源和水务管理 水量和水温等要素 18.1.9 应在节水产业政策的指导下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18.1.8 这些地区的发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厂统一规划 本条为新增条文 工农业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量日益增多 坑口电厂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18.1.2 在北方缺水地区 工业水采用再生水时 应设备用水源 表18.1.8 此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提高重复用水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有限的水资源日益紧缺 当采用再生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 水源和水务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新建 强调了电厂取水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本条在我国火力发电厂多年节水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制定 根据水量 18.1.7 本条强调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 扩建发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 坑口电厂首先考虑使用矿区排水 /(s·GW)] 18916 节约水资源 从天然河道取水时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系原规范第9.1.1条的修改 分析可供电厂使用的矿区稳定的最小排水量 坑口电站项目应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 8978等及有关法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