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原规范第5.2.3条的修改 3 系原规范第5.2.5条的修改 利用社会运力可降低发电厂的建设投资和减少运行维护费用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从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考虑 2 一般多见的运输方式是 8.2 1 8.2.6 4 系原规范第5.2.2条的修改 8.2.2 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 地方运输公司承运优于自己营运 8.2.5 8.2.3 8.2.6 当水路来煤时 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 当铁路来煤时 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300% 运煤系统》DL/T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系原规范第5.2.4条的修改 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 自卸式底开车运煤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 4 带式输送机运煤 应符合下列规定 4 211的有关规定 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 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 4 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 8.2.4 当汽车来煤时 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在缝式煤槽中 t及以下时 8.2.1 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 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 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 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 本条为新增条文 8.2.4 自备运煤汽车的选型及计算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本条为新增条文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 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 电厂不宜设自备运煤汽车 t~60×10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 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 8.2.1 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 4 8.2 第1部分 8.2.3 5187.1-2004的附录D 叶轮给煤机应有1台备用 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t时 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他方式输送 t及以上时 靠近煤源的发电厂 汽车运煤 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 8.2.5 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