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原规范第5.3.1.1款的修改 8 统筹安排 8.1.1 系原规范第5.1.1条的修改 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充分考虑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 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8.1.1 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路运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工作制运行 8.1.4 2 8.1.2 一般规定 8.1.5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时 单路的运煤系统宜采用两班工作制运行 一般规定 8.1.2 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 运煤系统的出力应按全厂运行锅炉额定蒸发量每小时总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 8.1 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煤系统宜按分期建设考虑 必要时对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8.1.5 也可考虑一次建成 燃煤品种 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来煤方式等因素统筹规划 2 8.1.4 要充分考虑拆迁费用及施工过渡问题 尽量利用原有的附属生产建筑物 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 其出力不应小于总耗煤量的300%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运煤系统 时 应注意结合老厂现有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安排 3 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 以节省投资 1 本条为新增条文 8.1.3 可采用双路系统 8.1.3 8 每路系统的出力不应小于总耗煤量的135% 可采用单路系统 运煤系统 系原规范第5.1.5条的修改 自然条件 系原规范第5.1.4条的修改 若根据建厂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一次建成更合理 8.1 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