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 系原规范第2.3.9条的修改 防涝堤顶标高时 4 以及水利 4 贮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原规范第2.3.12条的修改 2)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 系原规范第2.3.1条的修改 防洪(涝)围堤 本条为新增条文 泥石流地段 5.0.11 厂址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贮灰场不应设在当地水源地或规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当灰渣全部综合利用时 洼地 墙顶标高应按浪高确定 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 系原规范第2.3.8条的修改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 在选址工作中 18306划分的地震基本烈度 废水 环境 7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 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周围环境等 4 应把主厂房及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布置在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 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1 3 供热管线 并且避免交叉 厂址选择 5.0.2 避免高填深挖 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 燃煤供应 1 交通运输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 工矿企业 气象 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厂址附近地形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 植被 草木 不应影响厂区的交通运输 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 增加了取水口的布置要求 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 当有部分灰渣综合利用时 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 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5.0.1 发电厂的厂址不应设在危岩 本条增加了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 2 当采用江 森林 本条为新增条文 居民生活 用地与拆迁 系原规范第2.3.13条 灰渣处理 应掌握当地农业 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 本条增加了直流供水的发电厂水源的布置要求 当不可避开时 发电厂厂址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宜利用厂区附近的山谷 冰凌 系原规范第2.3.6条的修改 系原规范第2.3.16条 燃料和水源供应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 生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国防设施 5 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5.0.8 本条增加了尽可能把主厂房及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布置在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的规定 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容量存放10年的灰渣量 系原规范第2.3.14条的修改 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 布置防排洪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 挡水围墙或其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 地表水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 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电厂的影响等因素 湖旁的发电厂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机场净空 5.0.12 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 输电出线方向 减少人口迁移 水文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1 3 应在企业的选厂阶段统一规划 应从大局出发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 电厂出线方案 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矿产资源 2 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等相关部门文件 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 取水口位置选择的相应要求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市(镇)居民居住区 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 6 养殖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 还应注意拆迁房屋 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厂址进行综合论证和评价 发震断裂地带 同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发生颠覆性因素 采用直流供水的电厂宜靠近水源 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 漂流杂物 5.0.6 铁路运输及接轨 地形 对贮灰场的选择及布置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本条增加了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2 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当地质条件合适时 5 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 5.0.8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电压等级与回路数 发电厂的燃料运输方式应通过对厂址周围的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0.5 还应注意不应破坏原有水系 灰渣之间的相互影响 5.0.3 废水 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 并增加了厂址综合论证和评价应在拟定的厂址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的规定 3 出线走廊 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 5.0.7 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地震 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 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采取措施防止其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响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 系原规范第2.3.4条的修改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 地质 如有排涝设施时 两者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岩溶发育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 系原规范第2.3.10条的修改 同时增加了当高压输电线牵涉周围重要设施而无法避开时 水源 接入系统规划 公路和码头建设 5.0.4 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3 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 企业自备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滑坡 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土地利用规划 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废气 且应避免泥砂 5.0.10 扩建和施工等条件 为确定厂址 4 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 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5.0.3 5 塌陷区 2 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 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归纳 18306划分的地震基本烈度 文物保护 在工程选厂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 3)布置防浪围墙 本条增加了规划出线走廊时需考虑的因素 5.0.11 5.0.5 交通 应根据系统规划 3 当受风 机场 河 燃料和水源供应 应扣除同期综合利用的灰渣量来选定贮灰场 5.0.7 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主要包括几大方面 滩涂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 5.0.10 5.0.2 主要有土地使用 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采用天然基础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 应结合灰渣综合利用情况选定贮灰场 城市规划部门 应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的最长持续期间内的灰渣排除量来选定缓冲调节贮灰场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军事设施 1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 但低于浪高时需采取的措施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1 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 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当低于上述标准时 为了增强线路的可靠性和保证周围重要设施的安全 为使项目顺利批复 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不宜跨越建筑物 厂址选择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研究电网结构 初期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5年的灰渣量 5.0.1 5.0.6 采用天然基础可大大节省地基处理费用 5 潮影响较大时 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5.0.9 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接入系统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厂时 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企业所排出的废气 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热用户以及电网各方面的关系 4 对位于江 电力和热力负荷 2 5.0.4 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 简化了原条文的内容 5.0.12 1)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 城乡规划 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供热管线的布置和规划走廊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 法令的规定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 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 5.0.9 浪 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防排洪设施可按频率为1%的标准设计 集中供热规划 环境保护 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 环境保护 减少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 灰渣对环境的污染 对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