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控制室可单独设置 对于分阶段建设的电厂 16.3.6 仪表与控制电子设备间可与电气电子设备间合并设置 16.3.7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布置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和机组类型与数量 控制室操作台前的运行维护操作场地应满足运行监控人员工作方便和交接班的需要 安装 也可单独设置 1 机炉集中控制室 通行 本条为新增条文 每个控制点设置控制室 6 灰渣系统控制点 隔热 靠墙布置的盘柜和背对背布置的盘柜应考虑留有大于100mm的散热距离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修 脱硫与灰渣控制室合并设置 电子设备间还应满足控制系统 5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系原规范第13.10.1条的修改 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热控设备最小安全距离 防振 当条件许可时应与灰渣系统的控制室合并设置 3 本条为新增条文 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1.2m 便于电缆进入电子设备间 不应坐落在厂房伸缩缝和沉降缝上或不同基座的平台上 对于单元制系统 工艺专业要像对待主辅设备布置一样重视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纳入主厂房和辅助车间规划布置 2 4 防水 16.3.4 控制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锅炉集中控制室 照明 16.3 当电厂运行方式有需要时可单独设置脱硫控制室和灰渣控制室 可按每一阶段工程建设的特点设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6.3.2 盘柜到墙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宜位于被控设备的适中位置 汽机集中控制室等多种形式 16.3 电子设备间的布置因机组的布置方式不同 防火 集中控制室的标高应与运行层相同 本条规定了控制室位置及面积的基本原则 热控设计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主体专业统一规划布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防尘 进行统一考虑 从合并控制点 避开大型振动设备的影响 16.3.4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 2 电子设备间可根据工艺设备的布置情况 应设置集中控制室 16.3.7 小机组的集中控制室的设置有机炉电集中控制室 16.3.5 散热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环境设施的基本要求 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3.5m 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辅助车间可设置三个控制点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净空应满足安全 本条为新增条文 控制室操作台前空间距离应大于4m 根据母管制的情况设置相应的集中控制室 水系统控制点 维护 16.3.3 7 对集中控制方式的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进行了原则规定 检修 原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控制方式由就地控制改为本规范第16.2.1条集中控制方式后 16.3.5 1 确定相对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 防噪声等措施 对于母管制汽水系统 减少运行人员的角度出发 本条为新增条文 16.3.6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环境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热的要求 增加了电子设备间盘柜到墙 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热控设备最小安全距离 条件受限制时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系原规范第13.10.2条的修改 16.3.1 辅助车间三个控制点的设置 将脱硫控制系统与灰渣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集中摆放在一起 16.3.1 燃料系统控制点 两排机柜之间距离应大于1.4m 调试 集中控制室的设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控制室是电厂主辅机设备控制中心 维护以及运行监控人员工作需要 16.3.2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已得到广泛应用 16.3.3 电子设备间和控制室宜合并设置 本条为新增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