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211的有关规定 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8.2.2 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8.2.1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 汽车运煤 当汽车来煤时 t时 t及以下时 系原规范第5.2.4条的修改 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 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 一般多见的运输方式是 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他方式输送 本条为新增条文 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 4 第1部分 t及以上时 8.2.3 5187.1-2004的附录D 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 带式输送机运煤 当水路来煤时 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300% 8.2.3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在缝式煤槽中 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 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 8.2.6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 当铁路来煤时 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1 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 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 4 8.2 电厂不宜设自备运煤汽车 叶轮给煤机应有1台备用 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 t~60×10 2 8.2.2 4 利用社会运力可降低发电厂的建设投资和减少运行维护费用 系原规范第5.2.5条的修改 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 3 自备运煤汽车的选型及计算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4 自卸式底开车运煤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 4 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8.2.5 地方运输公司承运优于自己营运 8.2.1 运煤系统》DL/T 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 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从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考虑 靠近煤源的发电厂 本条为新增条文 系原规范第5.2.2条的修改 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8.2.5 8.2.4 8.2.4 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 8.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 8.2.6 系原规范第5.2.3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