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原规范第1.0.7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设计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2 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热电厂 考虑热负荷的特性和大小 本章为新增章节 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下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相应也明确了设计责任期限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 宜选用高压参数 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 宜推广热 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按照30年设计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50MW级及以上 2 在有条件的地区 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的凝汽式发电厂 3 3.0.5 当不具备小水电和可再生能源条件时 3.0.3 法规及节约能源 系原规范第1.0.8条的修改 宜近 冷三联供热电厂 3 3.0.8 系原规范第1.0.3条的修改 电 3.0.7 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数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 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 3.0.1 系原规范第1.0.5条的修改 热电联产规划 宜选用高压参数 按规划容量进行总体规划 且当地煤炭资源丰富 应优先建设小水电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厂 本条对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进行了修订 根据企业热电负荷的需要 3.0.9 建设供热式发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 本条是对企业自备发电厂设计的总体要求 3.0.6 单机容量为12MW的抽汽机组和6MW背压机组宜选用高压 远期统一考虑 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 本条为新增条文 向用户提供空调冷水 基本规定 发电厂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和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3.0.2 3.0.6 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 3.0.2 3.0.5 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统筹考虑 3 在电网很难到达的地区 3.0.4 热电厂单机容量25MW级及以上抽汽机组和12MW背压机组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企业应统筹规划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设计 利用热电厂供出的低压蒸汽或热水为热源 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明确了主要工艺系统设计寿命按照30年设计 冷三联供热电厂 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次高压或中压参数 本条为新增条文 1 避免违规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 1 3.0.4 电 单机容量为50MW级以下 3.0.7 发电厂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 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本条增加了对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建设热 3.0.3 本条为新增条文 热电厂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本条强调发电厂的设计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3.0.8 基本规定 企业自备热电厂的设计应符合企业工艺系统对供热参数的要求 3 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 3.0.9 通过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设备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或设施 3.0.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对扩建和改建发电厂设计的总体要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