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用再生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 这些地区的发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厂统一规划 环境保护的要求日趋严格 水量和水温的影响 水量和水温等要素 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 一水多用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 坑口电厂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同时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以达到经济合理 防止水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排水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文 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 本条作出了原则性要求 标准 扩建发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 发电厂应装设必要的水质与水量计量与监测装置 排水应符合排放标准 18.1.4 同一水体中常有多个用水户 发电厂应尽量利用城市再生水水源 在选厂阶段应充分考虑当地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发展情况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临时及事故用水 分析可供水量 从水库取水时 这些用户现在和将来都在改变着水体的水质 各类电厂申请取水指标时 系原规范第9.1.3条的修改 分析可供电厂使用的矿区稳定的最小排水量 发电厂的供水水源应保证供给全部机组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 《取水定额》GB/T 本条在我国火力发电厂多年节水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制定 18 18.1.7 应在节水产业政策的指导下 由于河道取水点区间内存在着工农业用水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装设必要的计量和监测装置是贯彻水务管理的必要措施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耗水指标表[m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 发电厂的水源选择 按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下泄流量加上区间来水量考虑 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本条强调有条件时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根据水量 这些改变都将对发电厂的运行产生影响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利用发电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 工农业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量日益增多 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选择时 扩建电厂生产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不包括厂外输水管道损失 表18.1.8 在北方缺水地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虑 本条强调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 18916 在下述情况下 生活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同时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水务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法规的规定 预先注意并考虑到这种影响 应增加管道损失量和水处理系统的自用水量 还要考虑当地工农业和其他用户及水利规划对电厂取水水质 规定和要求 减少废水排放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有限的水资源日益紧缺 另一方面 本条为新增条文 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来实现合理用水 从天然河道取水时 水质和水价等因素 原水预处理系统和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的自用水量以及厂外生活区用水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1.2 本条是发电厂规划设计的主要原则 水工设施及系统 水源和水务管理 越来越多的火电厂利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城市中水作为补给水源 此外 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 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 3 坑口电站项目应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配套同步建设 18.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1.2 综合利用 18.1.8 应按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考虑 18.1.8 坑口电厂首先考虑使用矿区排水 在发电厂设计中 2 因此 近年来 工业水采用再生水时 为了保证电厂供水水源落实可靠 对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8.1.5 节约水资源 18.1.1 发电厂的设计耗水指标应符合表18.1.8的规定 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 18.1.5 排水进行全面规划 18.1.7 水源和水务管理 18.1.3 系原规范第9.1.1条的修改 3 发电厂设计中应对电厂各类用水 降低全厂耗水指标 供热机组外网损失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1 1 规定了火电厂设计的节水评价指标 综合平衡和优化比较 18.1.3 3838 18.1.9 耗水量包括厂内各项生产 对于保证发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是必需的 18.1.9 18.1.6 应设备用水源 水工设施及系统 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外 经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 提高重复用水率 应设备用水源 生活用水和水域生态用水 法规 淡水循环供水系统设计耗水指标按夏季凝汽工况(频率P=10%的气象条件)计算 除应考虑发电厂取 /(s·GW)] 发电厂设计中需控制水量和水质的供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做到充分可靠 此外 18 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 北方缺水地区新建 原则上应建设空冷机组 18.1.1 18.1 强调了水务管理工作中应执行和遵守的有关法律 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方针政策 8978等及有关法律 新建 必须认真落实 表18.1.8中直流供水系统包括了淡水直流供水和海水直流供水系统 强调了电厂取水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5749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