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 3 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 对厂址进行综合论证和评价 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防排洪设施可按频率为1%的标准设计 还应注意不应破坏原有水系 周围环境等 出线走廊 5.0.9 增加了取水口的布置要求 系原规范第2.3.9条的修改 当受风 交通 1 燃料和水源供应 2 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1 本条增加了尽可能把主厂房及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布置在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的规定 1 泥石流地段 采用天然基础可大大节省地基处理费用 如有排涝设施时 3)布置防浪围墙 燃料和水源供应 灰渣对环境的污染 应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的最长持续期间内的灰渣排除量来选定缓冲调节贮灰场 接入系统规划 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 发电厂的厂址不应设在危岩 当低于上述标准时 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等相关部门文件 不宜跨越建筑物 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 燃煤供应 主要有土地使用 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 5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 文物保护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森林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路和码头建设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取水口位置选择的相应要求 环境 系原规范第2.3.1条的修改 并且避免交叉 国防设施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墙顶标高应按浪高确定 系原规范第2.3.4条的修改 2)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市(镇)居民居住区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5.0.4 5.0.2 5.0.11 5.0.1 应扣除同期综合利用的灰渣量来选定贮灰场 并增加了厂址综合论证和评价应在拟定的厂址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的规定 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 本条增加了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容量存放10年的灰渣量 土地利用规划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 布置防排洪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 5.0.6 应掌握当地农业 地形 贮灰场不应设在当地水源地或规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在工程选厂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 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军事设施 厂址选择 采用直流供水的电厂宜靠近水源 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 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 不应影响厂区的交通运输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 塌陷区 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废水 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铁路运输及接轨 避免高填深挖 供热管线 潮影响较大时 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还应注意拆迁房屋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 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5.0.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对贮灰场的选择及布置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灰渣处理 可靠 供热管线的布置和规划走廊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发震断裂地带 为使项目顺利批复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环境保护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废水 5.0.7 电力和热力负荷 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采用天然基础 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 宜利用厂区附近的山谷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研究电网结构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6 对位于江 2 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 厂址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大气环境 滑坡 地表水 且应避免泥砂 本条增加了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 水文 5.0.9 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 5.0.10 初期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5年的灰渣量 当地质条件合适时 生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0.3 洼地 3 应结合灰渣综合利用情况选定贮灰场 以及水利 机场净空 工矿企业 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5.0.5 采取措施防止其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响 系原规范第2.3.16条 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系原规范第2.3.12条的修改 水源 同时 应在企业的选厂阶段统一规划 在选址工作中 本条增加了直流供水的发电厂水源的布置要求 7 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 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 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 4 应根据系统规划 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用地与拆迁 发电厂的燃料运输方式应通过对厂址周围的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滩涂 4 4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 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5.0.8 1)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 漂流杂物 5.0.4 草木 冰凌 5.0.3 4 5.0.8 城乡规划 本条为新增条文 厂址选择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 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 系原规范第2.3.8条的修改 3 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 3 扩建和施工等条件 热用户以及电网各方面的关系 当灰渣全部综合利用时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 输电出线方向 5.0.12 当有部分灰渣综合利用时 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接入系统 厂址附近地形 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0.11 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 简化了原条文的内容 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 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发生颠覆性因素 气象 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 2 环境保护 1 交通运输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 5 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 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产资源 电厂出线方案 地质 为了增强线路的可靠性和保证周围重要设施的安全 但低于浪高时需采取的措施 贮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8306划分的地震基本烈度 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企业所排出的废气 浪 5 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 同时增加了当高压输电线牵涉周围重要设施而无法避开时 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 电压等级与回路数 系原规范第2.3.13条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岩溶发育 养殖 应从大局出发 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 企业自备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河 系原规范第2.3.14条的修改 4 灰渣之间的相互影响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 5.0.6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 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 本条增加了规划出线走廊时需考虑的因素 减少人口迁移 1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厂时 2 主要包括几大方面 当采用江 5.0.5 5.0.7 防涝堤顶标高时 5.0.1 城市规划部门 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 5 系原规范第2.3.6条的修改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 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 2 植被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 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减少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 湖旁的发电厂 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 应把主厂房及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布置在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 两者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 地震 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发电厂厂址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挡水围墙或其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 5.0.10 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 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电厂的影响等因素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归纳 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 18306划分的地震基本烈度 废气 机场 防洪(涝)围堤 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 集中供热规划 法令的规定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 3 系原规范第2.3.10条的修改 居民生活 当不可避开时 为确定厂址 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 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