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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高温 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内部 气力除灰系统要密闭运行 吸声 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 158的有关规定执行 87及其他有关标准 对贮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表面的喷洒设施 卸 23.3.4 采用喷雾加湿和地面水力清扫等也是煤尘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 减小落差 有毒有害物质 消声 23.3.8 2.1 水力清扫 灰库应设有袋式除尘器 煤尘防治》DL/T 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系原规范第18.3.3条的修改 粒径小 导煤槽出口加挡帘 警示标识的具体设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2.2的规定进行分析 对人体危害严重 对原煤采取加湿的办法 23.3.6 发电厂设计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23.3.8 扩建 除尘等综合治理措施 消声 运煤系统 噪声 X 1 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 振动等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对不能根除的生产噪声 本条为新增条文 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有关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职业病警示标识可以提醒 一般较阴冷 职业卫生 除灰系统等处应采取密闭运行 故应采取防潮设施 振动小的设备 后果 系原规范第18.3.1条和第18.3.2条的修改 对运煤系统的各落煤点安装除尘器 隔振等控制措施 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3.3.2 干灰场应有喷洒碾压设备 是当前防止煤尘飞扬的有效措施 贮 对于有可能产生工频电磁场的场所应考虑防工频电磁影响的措施 以改善劳动条件 由于粉煤灰成分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 发电厂的高噪声设备主要集中在主厂房内及运煤系统的转动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规范的规定 23.3.3 系原规范第18.5.1条和第18.5.2条的修改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对贮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等场所及使用含有对身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 保护工人身体健康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2部分 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23.3.6 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 职业卫生设计应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依据 23.3.5 传动部件和筛碎设备 GBZ 化学因素主要指粉尘 危害因素一般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 新建 料位计 2.2的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选用噪声低 5187.2的要求 采用气力除灰系统的电厂越来越多 2.1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50019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23.3 控制皮带速度可减少煤尘的产生 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运煤隧道 系原规范第18.4.1条和第18.4.2条的修改 23.3.5 23.3.2 发电厂的地下卸煤沟 锅炉系统 应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 地下转运站应设有防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 23.3.3 23.3.7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以降低噪声危害 Y射线)应考虑防电离辐射措施 绞龙的密封 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吸声等控制措施 发电厂的设计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GBZ 目前 本条为新增条文 警示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 在发电厂设计中 适当提高其表面水分 发电厂的防暑 落实各项防护要求 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 可采取有效的隔声 煤尘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应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 对于有放射性源的生产工艺或场所(探伤仪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设计应以预评价报告为依据 运煤隧道 物理因素主要指电磁场辐射 23.3 潮湿 23.3.1 23.3.7 煤尘防治应首先堵住产生煤尘的源头 23.3.1 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系原规范第18.2.8条和第18.2.9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