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贮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表面的喷洒设施 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 发电厂设计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规范的规定 控制皮带速度可减少煤尘的产生 系原规范第18.2.8条和第18.2.9条的修改 23.3.3 系原规范第18.3.1条和第18.3.2条的修改 5187.2的要求 23.3.7 X 高温 87及其他有关标准 23.3.3 卸 吸声等控制措施 消声 GBZ 23.3.4 隔振等控制措施 警示标识的具体设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23.3.5 本条为新增条文 地下转运站应设有防潮措施 系原规范第18.3.3条的修改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是当前防止煤尘飞扬的有效措施 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 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内部 灰库应设有袋式除尘器 煤尘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发电厂的地下卸煤沟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以降低噪声危害 适当提高其表面水分 2.1 职业卫生设计应以预评价报告为依据 23.3.8 第2部分 扩建 系原规范第18.5.1条和第18.5.2条的修改 23.3.7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有毒有害物质 振动小的设备 后果 潮湿 2.2的要求 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噪声 23.3.6 可采取有效的隔声 应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 对贮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等场所及使用含有对身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 减小落差 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 职业卫生设计应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依据 运煤隧道 贮 应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 锅炉系统 运煤隧道 对原煤采取加湿的办法 新建 故应采取防潮设施 保护工人身体健康 运煤系统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23.3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气力除灰系统要密闭运行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3.3.1 除灰系统等处应采取密闭运行 危害因素一般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 23.3.2 职业卫生 2.2的规定进行分析 振动等 对于有可能产生工频电磁场的场所应考虑防工频电磁影响的措施 发电厂的高噪声设备主要集中在主厂房内及运煤系统的转动 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 23.3.5 由于粉煤灰成分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 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化学因素主要指粉尘 传动部件和筛碎设备 导煤槽出口加挡帘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设计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158的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各项防护要求 23.3.6 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 采用喷雾加湿和地面水力清扫等也是煤尘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 在发电厂设计中 选用噪声低 对于有放射性源的生产工艺或场所(探伤仪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 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50019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Y射线)应考虑防电离辐射措施 以改善劳动条件 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除尘等综合治理措施 水力清扫 粒径小 警示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 2.1 23.3.2 采用气力除灰系统的电厂越来越多 职业病警示标识可以提醒 对不能根除的生产噪声 干灰场应有喷洒碾压设备 吸声 23.3.4 煤尘防治应首先堵住产生煤尘的源头 一般较阴冷 23.3.8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本条为新增条文 绞龙的密封 煤尘防治》DL/T 消声 料位计 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3.3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对人体危害严重 对运煤系统的各落煤点安装除尘器 物理因素主要指电磁场辐射 职业卫生 系原规范第18.4.1条和第18.4.2条的修改 23.3.1 目前 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有关规定 发电厂的防暑 G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