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厂区内的生活污水 18920的有关规定 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输送 除常用的有一体化净水器外 发电厂露天煤场宜设煤场雨水沉淀池 系原规范第9.5.8条的修改 5749的有关规定 并宜与输煤系统建筑冲洗排水沉淀池合并设置 18.7 8978的规定 并根据其污染的程度 温度高于40℃的生产废水 生产污水 输煤系统建筑采用水力清扫时 生产污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放 18.7.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各种废水 18.7.5 本条为新增条文 应经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后 系原规范第9.5.8条的修改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生活污水 应尽量重复使用 不需处理即可排放的部分则称为生产废水 轻度污染或水温不高 发电厂设有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 18.7.3 方可排入生产废水系统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 净水站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 18.7.4 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应重复使用 当发电厂靠近城市 复用和排放要求进行处理 含有腐蚀性物质 其清扫产生的含煤废水应予以处理 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 如果不能重复利用时 需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的部分称作生产污水 18.7.3 处理达标后的生产污水可视为生产废水 18.7.2 18.7.1 18.7 含油污水 18.7.6 目前 电厂处理含煤废水的方法很多 设计时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过滤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 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和排水系统连接 系原规范第9.5.1条和第9.5.2条的修改 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水源选择及水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污染较严重 为消除或减少污染 运行管理的难易程度和运行成本 灰水等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 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除氟等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地下水除铁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8978的有关规定 需对生活污水 发电厂生产排水可分为两部分 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期投资等方面均有差异 18.7.7 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给水排水 沉淀和澄清 5046的有关规定 18.7.5 还有利用微孔陶瓷滤板进行机械过滤 生活给水和排水的管网系统宜与城市 18.7.7 18.7.6 给水排水 50013的有关规定 这些方法在处理效果 18.7.4 设计处理能力和对处理后的水质要求 18.7.1 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时 加药混凝后利用膜式过滤器直接过滤等方法 给水处理混凝 除锰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