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3 监测取样条件 本条为新增条文 废水 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不另设分站 22.4.2 22.4.1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22.4.4 系原规范第17.4.3条 环境管理和监测 系原规范第17.4.2条 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本条为新增条文 22.4.4 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噪声排放口等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22.4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 2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 22.4.1 22.4.2 环境管理和监测 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22.4.3 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 固体废物 75的有关规定 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