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另设分站 22.4.2 噪声排放口等 22.4.3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系原规范第17.4.2条 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 22.4.1 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本条为新增条文 22.4.4 环境管理和监测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固体废物 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系原规范第17.4.3条 22.4.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管理和监测 22.4 22.4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 监测取样条件 22.4.1 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22.4.2 废水 22.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