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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监测取样条件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22.4.1 22.4 22.4.1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 系原规范第17.4.2条 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 环境管理和监测 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22.4.3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 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 22.4.4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 噪声排放口等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22.4.4 75的有关规定 环境管理和监测 废水 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本条为新增条文 22.4.2 22.4.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固体废物 系原规范第17.4.3条 不另设分站 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