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22.4.2 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废水 75的有关规定 22.4.4 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 22.4.3 系原规范第17.4.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噪声排放口等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1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 环境管理和监测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不另设分站 22.4.3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 22.4.1 监测取样条件 固体废物 22.4.2 系原规范第17.4.3条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环境管理和监测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 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22.4 22.4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