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 发包人核对 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一般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11.1.4 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 11.1.2 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2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1.1.1 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 11 11.1.3 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1.1 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 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11 工程完工后 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 一般规定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11.1 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1.1.5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