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 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本条规定了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 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4 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3 均应收集齐全 15.2 15.2 15.2.6 15.2.7 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 计价档案 计价档案 15.2.4 双方应签字 均应收集齐全 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 15.2.5 15.2.1 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 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时期 15.2.7 15.2.2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 15.2.2 15.2.1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 15.2.5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 15.2.6 应办理的移交手续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 盖章后方可交接 应编制移交清单 整理立卷后归档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的保存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