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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材料和工程设备 △P A.1 F F —— A.1.5 F 也不计在内 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3 … n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 t 权重的调整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F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 A.1.2 3 A.1.4 2 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A.1.3 P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B n 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因人工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 …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A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附录A F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0 F 3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 B 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定值和变值权重 0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0 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t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0 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B 价格调整公式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2 1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2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0 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 n 式中 F B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 1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t t A.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