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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量偏差 见“9.3工程变更” “9.9暂估价” 暂列金额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9 索赔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索赔)后的14天内 15 6 11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缺项 计日工 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9.1.4 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是工程索赔类 9.1 现场签证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9.1.3 项目特征不符 13 计日工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12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 工程变更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9.1.1 合同价款调整 大致包括五大类 “9.6工程量偏差” 4 “9.4项目特征不符” 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9.12误期赔偿” 3 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7 误期赔偿 9.1.1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见“9.10不可抗力” “9.13索赔” 见“9.2法律法规变化”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9 9.1.5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以及未履行核实 有的可归于索赔类 五是其他类 暂估价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5 2 合同价款调整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一是法规变化类 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二是工程变更类 9 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 10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三是物价变化类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1 9.1.2 9.1.6 8 见“9.8物价变化” 当有疑问时 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 物价变化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7计日工”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1.6 索赔)后的14天内 9.1.4 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