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如不能 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 14.1.4 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 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 14.1.6 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 14 必须回避 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 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 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 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 应当自行回避 14.1.1 14.1.5 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 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 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 必须回避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 14.1 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应不接受该项委托 14 “一 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未自行回避 因此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1.6 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 14.1 应指派专业对口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 应当自行回避 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4.1.2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 应按仲裁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 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 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 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工程造价鉴定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 14.1.4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未自行回避 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 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2 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 14.1.3 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 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 应指派专业对口 如不能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 14.1.1 一般规定 14.1.5 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 应辞去该项委托 影响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