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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 11.4.5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11.4.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 11.4.2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11.4.5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4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 11.4.1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11.4.2 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 1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 11.4.4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 11.4.3 2 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及其内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 拍卖的以外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结算款支付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结算款支付 11.4.1 没有约定的 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按照约定处理 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