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结算与支付 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 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1.4 一般规定 11.1.2 工程完工后 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 11.1 11.1.3 11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 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1.1.1 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2 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 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1.1 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 11.1.5 11.1.1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般规定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