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1~3.3.3 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 3.3.1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 3.3.2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 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3.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设备 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建筑构配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据此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 运输和保管 规格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得使用” 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3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3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对建筑材料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 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