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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发生误期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节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9.12 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实现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 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 赶工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承担 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9.12 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误期赔偿可为合同价款的5% 实现合同工期 9.12.3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 承包人应加快进度 承包人应加快进度 在工程竣工之前 误期赔偿 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9.12.1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