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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实现合同工期 9.12.2 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 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 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本节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赶工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承担 9.1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在工程竣工之前 误期赔偿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 误期赔偿可为合同价款的5% 承包人应加快进度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 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实现合同工期 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 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承包人应加快进度 9.12.3 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 9.12 误期赔偿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