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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对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 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限 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 根据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 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 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同时抄送另一方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 进度 13.1.3 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1 价款支付与扣除 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合同中均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理有所约定 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 索赔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工期延期 13 并应抄送另一方 13 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 13.1 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1 因此 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13.1.2 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 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 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