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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将其量化 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本节还明确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 超过者 9.11.2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据此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超过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9.11.3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