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 5.3.9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 5.3.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因此 具体事项及理由 5.3 5.3.8 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2 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3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 1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与处理 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 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5.3.9 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4 恶意投诉 5.3.1 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 4 2 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5.3.5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组织投诉人 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 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 1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3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5.3.7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与处理 5.3 5.3.6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书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