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 竣工结算 11.3.4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 1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 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 11.3.1 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2~11.3.3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 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3.1 11.3.5 货两清 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 修改竣工结算文件 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 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 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 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 合同约定成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1 按照约定处理 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11.3.6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工作 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11.3.2 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 11.3.3 工程建设也不例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 按下列规定办理 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 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 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否则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工程施工的发包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 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 都应做到钱 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应予支持” 11.3.8 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 合同工程完工后 按照交易结束时钱 责 复核后仍有异议的 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详细的不同意见 由此造成的损失 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 任何交易结束 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 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 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 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11.3.7 应再次复核 根据这一规定 协商不成的 2 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复核无异议的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经核实 11.3.4 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11.3.9 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 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当事人约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