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10.2 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3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以财政部 (3)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 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0.2.1 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本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作了规定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为准 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10.2 逾期未改正的 10.2.2 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4 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 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逾期未改正的 若发生安全事故的 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若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