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 13.2.1 13.2 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3 13.2.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合同价款纠纷中 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 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 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13.2 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第13.2.1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 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 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 本节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