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般规定 公正性 5 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客观 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应上调或下浮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1 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5.1 一般规定 招标控制价 5.1.2 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1.4 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规定最高投标限价 5.1.3 5.1.2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1.6 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 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 5.1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 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 无需保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 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4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 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本条规定不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5.1.6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同时 5.1.5 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