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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9.4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一般规定 “9.7计日工” 9.1 3 “9.6工程量偏差” 9.1.4 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物价变化 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未履行核实 暂估价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7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 工程量偏差 五是其他类 9.1.1 工程量清单缺项 “9.1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索赔)后的14天内 法律法规变化 12 当有疑问时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2 三是物价变化类 暂列金额 合同价款调整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四是工程索赔类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二是工程变更类 9.1.3 14 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一般规定 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11 有的可归于索赔类 6 9.1.2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9.13索赔”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见“9.8物价变化” 计日工 1 “9.9暂估价” 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 9.1.4 9 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 见“9.3工程变更” 误期赔偿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5 计日工 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 9.1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见“9.10不可抗力” 9.1.1 现场签证 15 合同价款调整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13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 见“9.2法律法规变化” 9.1.6 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9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 索赔)后的14天内 8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 一是法规变化类 9.1.6 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 索赔 现场签证 大致包括五大类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