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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项目特征不符” 9.1 一是法规变化类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 “9.13索赔”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12 索赔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当有疑问时 2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9.1.1 1 4 “9.9暂估价”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9.6工程量偏差”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四是工程索赔类 3 9 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 9.1 误期赔偿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9.1.4 见“9.3工程变更” 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 见“9.2法律法规变化” 计日工 二是工程变更类 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见“9.10不可抗力” 14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 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 “9.12误期赔偿” 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现场签证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工程量偏差 9.1.5 11 8 9.1.3 6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三是物价变化类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索赔)后的14天内 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9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 15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一般规定 有的可归于索赔类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五是其他类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9.1.6 9.1.4 索赔)后的14天内 合同价款调整 9.1.6 见“9.8物价变化” 一般规定 10 不可抗力 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 13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 项目特征不符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暂估价 大致包括五大类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 暂列金额 以及未履行核实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物价变化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现场签证 “9.7计日工” 7 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