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项目特征不符 一是法规变化类 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见“9.3工程变更” 物价变化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9 8 7 9.1.4 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见“9.10不可抗力” 4 现场签证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1 6 9.1.2 5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见“9.8物价变化”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索赔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二是工程变更类 9.1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不可抗力 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工程变更 “9.4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 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9暂估价”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11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法律法规变化 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 以及未履行核实 误期赔偿 9.1.6 一般规定 9.1.1 大致包括五大类 现场签证 10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见“9.2法律法规变化” “9.13索赔” 三是物价变化类 2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13 “9.6工程量偏差” 索赔)后的14天内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 14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9 15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计日工 一般规定 3 四是工程索赔类 9.1.1 9.1.4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9.1.5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9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五是其他类 9.1.6 9.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 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12 当有疑问时 索赔)后的14天内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工程量偏差 有的可归于索赔类 “9.12误期赔偿” 计日工 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 “9.7计日工” 工程量清单缺项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